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取得途径包括哪些?
2025-10-24
答:
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取得途径包括哪些?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以下主体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自然人:中国公民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或者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保护。法人:法人组织开发的软件,由法人享有著作权。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对其开发的软件,同样享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取得途径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具体如下:原始取得:独立开发:软件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完成,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该开发者自动取得软件著作权。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继受取得:受让:软件著作权人将全部或部分权利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受让人通过转让合同取得软件著作权。继承:根据继承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承受: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
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2025-10-24
答:
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使用禁用标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即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等。缺乏显著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即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但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三维标志注册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即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如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或者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不正当方法取得商标注册。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特定关系人的抢注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即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或者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含有虚假地理标志: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即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违反先申请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侵犯在先权利或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于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周期通常是多久?异议结果有哪几种可能?
2025-10-24
答:
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周期通常是多久?异议结果有哪几种可能?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此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布的信息,2023年商标异议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10个月。商标异议裁定结果有以下两种: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如果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充分,初步审定的商标将予以注册。申请人取得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异议理由充分,商标不予注册:若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初步审定的商标将不予注册。异议成立可能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情况,此时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有哪些后续救济途径?
2025-10-24
答:
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有哪些后续救济途径?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后续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救济,具体如下: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维标志商标申请注册时需满足哪些特殊条件?
2025-10-24
答:
三维标志商标申请注册时需满足哪些特殊条件?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三维标志商标申请注册时需满足以下特殊条件:具有显著特征:三维标志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如果仅以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商品的部分外观形状、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的三维形状等缺乏显著特征的形状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一般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但如果该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作用的,可以取得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应当提交充分的使用证据。符合非功能性要求: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履行相关申请程序: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报送的多面视图应属于同一个三维标志,且包含多面视图的图样整体应当不大于100平方厘米,不小于25平方厘米。如果三维标志包含文字,文字部分应为标识在三维形状视图中的正确位置,不可独立于视图之外。
以欺骗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2025-10-24
答:
以欺骗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以欺骗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会面临商标无效、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具体如下:商标权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赔偿损失: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此外,如果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行政处罚: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以欺骗手段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该怎么做?找什么代理机构?
2025-10-24
答: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该怎么做?找什么代理机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有两种主要途径,分别是通过国内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和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具体如下:通过国内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根据中国相关规定,外国申请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外国申请人可以找具有商标授权代理的代理机构进行办理,例如小盾知识产权(具体可以微信联系:13539818521),选择合适的代理机构。准备好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由代理机构提交申请。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领土延伸至中国):如果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指定中国为领土延伸保护国。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定义分别是什么?二者的使用主体有何不同?
2025-10-23
答: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定义分别是什么?二者的使用主体有何不同?你提的问题很关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商标法中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核心区别在于定义目的和使用主体的不同。一、核心定义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简单来说,它是“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志,比如某行业协会注册的商标,只有协会成员才能使用。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简单来说,它是“商品/服务特定品质”的证明,比如“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茶叶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二、使用主体差异二者的使用主体有本质区别,具体对比如下:集体商标使用主体范围:仅限注册该商标的组织内部成员集体商标主体资格要求:使用者必须具备该组织的成员资格(如加入协会、团体)集体商标主体资格要求:表明使用者的成员身份,增强组织内成员的市场竞争力证明商标使用主体范围:仅限注册该商标的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证明商标主体资格要求:使用者只需其商品/服务符合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品质,无需加入控制组织证明商标使用目的:证明商品/服务的特定品质,帮助消费者识别优质产品/服务三、补充关键区别(非使用主体)除使用主体外,二者的注册人和权利归属也不同,可进一步辅助区分:注册人: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团体、协会等组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对商品/服务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如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权利行使:集体商标的权利归组织所有,成员仅获使用权;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仅负责监督,不得自行使用该商标。
专利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转让合同生效后何时取得专利权?
2025-10-22
答:
专利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转让合同生效后何时取得专利权?专利权转让的流程主要包括签订合同、准备材料、提交申请、缴纳费用和审查登记等步骤。根据《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合同生效后,需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取得专利权。具体介绍如下:签订书面合同:专利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转让的专利号、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名称以及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具体信息等内容。准备相关材料:需要填写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如果有多个专利权人,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直接递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也可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如果是电子申请,则需要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缴纳费用: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审查与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进行登记并公告。专利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受让人自此正式取得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分别是多久?起算点如何确定?
2025-10-22
答: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分别是多久?起算点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申请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例如,某发明于2025年3月1日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于3月5日收到,那么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自2025年3月1日起算,至2045年3月1日届满。
专利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起诉期限是多久?
2025-10-22
答:
专利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起诉期限是多久?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寻求救济,起诉期限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诉讼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败诉方可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权利要求书如何划分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二者的保护范围有何关系?
2025-10-22
答:
权利要求书如何划分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二者的保护范围有何关系?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可根据以下方式划分,二者的保护范围也存在特定关系。具体如下: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划分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这些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其他技术方案。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撰写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椅子,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靠背,四条支撑腿,被四条支撑腿所支撑的平台以及各部分的连接方式”,这一权利要求包含了椅子的基本结构和连接方式等必要技术特征,属于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附加技术特征是指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术特征。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椅子,其特征在于四条腿之间设有横档”,这里的“四条腿之间设有横档”就是附加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属于从属权利要求。二者保护范围的关系: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例如,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具有某种基本结构的椅子,而从属权利要求在这个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增加了如椅子腿之间有横档等附加技术特征,那么从属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椅子范围就比独立权利要求更窄,只有同时具备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的椅子,才属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照片应满足哪些拍摄要求?简要说明需包含哪些内容?
2025-10-22
答: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照片应满足哪些拍摄要求?简要说明需包含哪些内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照片应满足以下拍摄要求及内容:拍摄要求清晰度: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背景: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投影规则: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光线:应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内装物或衬托物: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尺寸:提交的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并应保证在该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细节仍能清晰可辨。内容要求视图完整性:对于立体产品,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平面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视图名称标注: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色彩要求:如果要求保护色彩,应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彩色图片或照片应准确地显示产品外观的色彩搭配和分布情况。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完成的发明创造如何界定?
2025-10-22
答: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如何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具体界定如下: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如果发明创造是员工在履行其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职责时完成的,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例如,某手机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其本职工作是开发手机操作系统相关软件,那么他在工作期间开发的新的手机操作系统优化程序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即使发明创造并非员工的本职工作内容,但如果是基于单位的特别指派或要求,为完成单位交付的特定任务而做出的,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比如,某汽车制造企业的一名机械工程师,其本职工作是设计汽车零部件,但企业临时安排他参与一项新型汽车生产流程优化的项目,他在该项目中做出的相关发明创造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如果员工在离开原单位后的1年内,做出了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仍会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例如,某科研人员从原单位退休后,在1年内利用在原单位积累的技术和经验,开发出了一项与原单位研究方向相关的新技术,该技术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哪些设计要素?与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有何边界差异?
2025-10-22
答: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哪些设计要素?与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有何边界差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要素,它与美术作品著作权在保护对象、保护条件、权利归属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边界差异。具体如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要素:根据《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例如,手机的外形轮廓是形状要素,手机后盖上的花纹图案是图案要素,手机整体的颜色搭配则是色彩要素。与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边界差异保护对象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强调产品的实用性和美观性的结合,必须与具体产品相关联,且适于工业应用。而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更侧重于创作者思想观念和情感的表达,具有更强的主观性和艺术性。保护条件不同:外观设计专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而美术作品著作权只要具有独创性即可受保护,对美感和工业实用性等方面没有要求。权利归属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归属于最先申请的主体。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通常自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归创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职务作品等,著作权才可能归属于单位。保护期限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般为15年。而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类型不同而有差异,如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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