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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或分立后,原有的专利权如何转移?需办理哪些手续?公司合并/分立后专利权的转移规则与办理手续公司合并或分立属于法人主体资格变更的法定情形,原公司持有的专利权并非自动转移,而是需遵循“法定归属+登记生效”原则,通过规范的行政程序完成权利主体变更,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与稳定性。以下是具体的转移规则、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一、专利权的归属认定(转移核心前提)根据《专利法》《公司法》相关规定,专利权作为公司核心无形资产,其归属随合并/分立的具体形式确定,无需额外签订转让合同,但需以登记机关证明文件为依据:(一)公司合并时的归属吸收合并(如A公司吸收B公司,B公司注销):被吸收方(B公司)的全部专利权自动归属于吸收方(A公司),属于资产整体承继,无需单独取得第三方同意(但若专利为合并方与第三方共有,需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新设合并(如A、B公司合并为C公司,A、B均注销):原A、B公司的专利权全部转移至新设公司(C公司),由新设公司统一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公司分立时的归属派生分立(如A公司分立为A、B公司,A公司存续):根据分立协议或股东会决议,明确专利权的分配方案——可归原公司所有、新设立公司所有,或由两者共有。新设分立(如A公司分立为B、C公司,A公司注销):专利权需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或范围,分配给新设立的B、C公司,协议未明确的,视为由各分立后公司共有。核心原则:归属认定的关键依据是“登记机关证明文件+内部决议/协议”,无需签订单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但需确保分配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在先约定(如专利质押期间需经质权人同意)。二、专利权转移的法定办理手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规定,专利权转移必须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权仍登记在原公司名下)。办理流程分为“材料准备、提交申请、缴费领证”三步,具体要求如下:(一)核心准备材料需提交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电子申请需提交符合格式的电子文件,主要包括: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使用CNIPA统一制式表格(可从官网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下载),需填写原专利权人(合并/分立前公司)、新专利权人(合并/分立后公司)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号、变更理由等信息,加盖新专利权人公章。主体变更证明文件:这是核心证明材料,需由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合并情形: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出具的《合并登记通知书》《注销登记证明》(被吸收方/原公司)、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立情形: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分立登记通知书》《注销登记证明》(原公司)、分立协议或股东会决议(需加盖各相关方公章)。特殊情形补充材料:共有专利:需提交全体共有人签字/盖章的《同意转移证明》;代理机构变更:若新专利权人更换代理机构,需提交全体专利权人签字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沿用原代理机构的,仅需新增专利权人盖章的委托书;涉外情形:若新专利权人为外国人、港澳台企业,需委托境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提交《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其他辅助材料:新专利权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需在申报书中填写联系人信息(需为公司员工,地址与单位地址一致,不一致的需出具员工证明)。(二)申请提交方式提交渠道:电子申请:通过CNIPA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新专利权人需先完成电子申请用户注册),电子文件需符合格式要求(PDF格式,签章清晰);缴费要求:缴费时限:自提出变更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缴费方式:可通过CNIPA官网在线缴费、银行转账、现场缴费等方式缴纳。(三)审批与领证流程审查周期:CNIPA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需实质审查),流程约1个月左右;审查结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权自登记之日起正式转移;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规定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需补正后重新申请;后续凭证:《手续合格通知书》是专利权转移的法定证明文件,无需更换专利证书(专利证书上的原权利人信息不变,但登记薄会更新为新权利人,登记薄信息具有优先效力)。三、关键注意事项与风险规避及时办理变更,避免权利真空:合并/分立登记完成后应尽快办理专利权变更(建议3个月内),否则原公司注销后可能因主体资格灭失导致无法办理,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如侵权诉讼中因权利人主体不适格败诉)。确保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并/分立证明文件需真实有效,内部决议/协议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可能被CNIPA驳回申请或后续被宣告变更无效。共有专利与受限专利的特殊处理:共有专利:必须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未取得同意的,变更申请无效;质押/查封专利:需先解除质押登记或查封措施,或取得质权人、查封机关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法办理转移。多件专利的批量处理:若涉及多件专利同时变更,需为每件专利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不可合并提交,但可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权利转移后的后续操作:变更完成后,新权利人应及时更新专利台账,办理专利年费缴纳、许可备案等手续,避免因漏缴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四、核心总结公司合并/分立后的专利权转移,核心是“归属法定化+登记生效化”:归属由合并/分立形式、登记证明文件及内部协议确定,转移则必须通过CNIPA的著录项目变更登记完成。整个流程的关键在于准备齐全登记证明文件、按时缴费,确保变更手续合法合规,避免因未登记导致专利权不被法律认可,或在后续维权、交易中产生纠纷。若涉及复杂情形(如涉外、共有、质押专利),建议委托专业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提高效率并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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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何不进行实质审查?由此可能带来什么风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原因及潜在风险解析一、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核心原因我国《专利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无驳回理由的,即可授予专利权,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即不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核心实质条件)。这一制度设计并非偶然,而是基于法律价值平衡、产业发展需求和审查资源优化的综合考量:(一)契合专利类型的特性与定位技术创新门槛差异:实用新型专利侧重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多为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如简化结构、优化组装方式),创新程度通常低于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核心价值在于视觉美感和工业适用性,而非技术突破。两类专利的创新高度和技术复杂度相对较低,无需通过严格的实质审查即可满足基本保护需求。保护目标侧重不同:发明专利的保护核心是“突破性技术创新”,需通过实质审查确保其技术价值和排他性;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核心目标是“快速保护实用改进和设计创新”,鼓励中小企业、个体创作者将日常研发和设计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推动技术普及和产业多样化。(二)兼顾效率与成本的制度优化降低申请与审查成本:实质审查需审查员全面检索现有技术、比对创新点,耗时耗力且需申请人支付较高审查费用;而初步审查仅聚焦申请文件格式、手续完备性、是否存在明显违法情形(如违反公序良俗、不属于保护范围)等形式要件,审查成本低、申请人负担轻,契合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新需求。加快授权周期:初步审查流程简单、周期短(通常6-12个月即可授权),能让申请人快速获得专利权保护,及时占据市场先机;若采用实质审查,将导致审查积压,与两类专利“快速转化、即时保护”的实际需求相悖。(三)资源合理配置与市场监督补充缓解审查资源压力:我国专利申请量常年位居世界前列,若对所有专利类型均进行实质审查,需投入海量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超出专利行政部门的承载能力。将实质审查集中于创新价值更高的发明专利,能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导向的后续监督: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律设计了“初步审查+无效宣告”的双重机制——授权阶段简化审查,后续通过市场主体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实质把关。这种“公众参与式审查”既减轻了行政机关负担,又能借助市场力量筛选出真正符合实质条件的专利,体现了专利制度的灵活性。二、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潜在风险由于授权阶段未对实质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天然较弱,可能给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及市场秩序带来多重风险:(一)权利人面临的核心风险专利权易被宣告无效:这是最突出的风险。由于授权时未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大量“缺乏实质创新”的专利可能被授予(如仅对现有产品做微小改动、与在先设计近似)。一旦进入侵权诉讼或市场竞争,他人可通过检索现有技术/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类专利因缺乏实质授权条件,被宣告无效的概率显著高于发明专利。维权困难且成本高: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将视为自始不存在,权利人基于该专利的侵权诉讼、索赔请求会直接败诉,已投入的维权成本(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全部损失。即使未被完全无效,维权过程中也需额外举证证明专利的实质有效性,增加维权难度和时间成本。重复授权与权利冲突:初步审查无法全面检索在先权利,可能导致对相同或近似的技术/设计重复授予专利权。后续授权的专利不仅可能因在先权利被无效,还可能被在先专利权人起诉侵权,陷入“自己拥有专利却构成侵权”的尴尬境地。市场信任度低:由于两类专利的授权门槛较低,市场主体对其技术价值和法律稳定性普遍存疑,可能影响专利的许可转让、融资质押等商业运作(如合作方因担心专利无效而拒绝合作,或压低许可费用)。(二)市场与社会层面的风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部分申请人利用“易授权”特点,恶意申请“垃圾专利”(如无实质创新的仿冒设计、简单拼接的技术方案),并借此发起“专利流氓”式诉讼,骚扰竞争对手、阻碍市场创新,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增加交易成本与法律风险: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前,需额外投入资源对相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全面检索和有效性评估,否则可能因无意侵犯看似“合法”的专利而陷入诉讼;同时,专利交易中需花费更多成本核实权利稳定性,降低交易效率。浪费公共资源:大量缺乏实质价值的专利被授权后,不仅占用专利数据库资源,还可能引发大量无效宣告案件和诉讼,消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共资源。(三)被诉侵权人的被动风险无辜卷入侵权诉讼:即使被诉侵权人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设计,也可能因对方持有形式上合法的专利而被起诉,需投入时间和资金应诉、提起无效宣告,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临时禁令的影响: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可能基于权利人的申请作出临时禁令,责令被诉侵权人停止相关生产销售行为。若后续专利被宣告无效,被诉侵权人因禁令遭受的损失(如订单违约、产能闲置)可能难以全额追偿。三、风险应对建议申请人层面:申请前进行全面的现有技术/设计检索,评估实质授权可能性;委托专业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明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提高专利稳定性;必要时可主动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第三方出具的实质条件审核意见),为后续维权和交易提供参考。企业层面:产品研发前开展专利预警检索,避开不稳定或无效风险高的专利;被诉侵权时,及时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挑战对方专利的有效性,同时举证自身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设计。维权层面:权利人维权前先获取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专利具备实质有效性;优先通过协商、许可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盲目诉讼;被诉方应积极应诉,善用无效宣告制度维护自身权益。四、核心总结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度选择,核心目的是降低创新门槛、快速保护实用型和设计型创新。但这一制度必然伴随“权利稳定性弱、易被无效、维权风险高”等问题。对于申请人而言,关键是重视专利的实质创新质量和申请文件撰写;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需理性看待两类专利的法律价值,通过专业检索和法律手段规避风险,才能真正发挥专利制度保护创新、促进发展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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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何确定?单位能否压制个人的非职务专利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及单位压制问题解析一、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确定规则根据我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核心原则为“发明人/设计人专属所有”,同时兼顾合同约定的例外情形,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况:(一)纯粹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完全专属若一项发明创造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核心条件,即为纯粹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毫无争议:未执行本单位任务:发明创造并非在本职工作中完成,也不是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且不属于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分配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例如:程序员在业余时间自主研发的与工作无关的智能家居控制程序,教师利用假期独立设计的新型文具结构。未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过程中未依赖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核心资源。即使少量使用单位常规办公资源(如公共电脑、普通文具),只要未影响发明创造的核心技术实现,仍属非职务发明。此类情形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完全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该发明人/设计人为唯一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独占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等全部合法权益。(二)特殊情形: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但有约定若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使用单位专属实验室、核心技术数据、专项研发资金等),但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事先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发明人/设计人,则按照“约定优先”原则,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设计人。反之,若未订立此类约定,则该发明创造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所有。这一规则既尊重单位对物质技术资源的投入,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权。(三)共同非职务发明创造:全体共有人共有若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即共同发明/共同设计),且各共有人均未利用各自单位的职务资源,则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共同共有人行使专利权时,需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单独实施、转让专利或授予他人独占许可,但普通实施许可除外(需将收益合理分配给其他共有人)。二、单位能否压制个人的非职务专利申请?(一)法律明确禁止:单位无任何压制权《专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任何单位(包括发明人/设计人的所在单位)均无权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涉或阻碍个人就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具体禁止行为包括:强行要求发明人将非职务发明作为职务发明,仅允许以单位名义申请专利;以解除劳动合同、降薪、处分等相威胁,禁止个人提出专利申请;拒绝提供个人研发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恶意拖延、阻挠专利申请流程;强行要求发明人将非职务专利无偿转让给单位,或强制要求独占实施许可而不支付合理报酬。(二)单位压制的法律责任与维权途径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上述压制行为,属于“侵夺发明人/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明人/设计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协商沟通:首先与单位明确交涉,出示非职务发明的相关证据(如研发时间记录、个人资源使用凭证、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证明等),告知其行为违反《专利法》规定,要求立即停止压制行为;行政投诉:协商无果的,可向当地专利行政部门(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单位改正,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等);司法诉讼: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压制申请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研发投入、预期收益损失等),并确认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维权关键在于举证:发明人/设计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发明创造的“非职务属性”,例如研发构思形成于业余时间的记录、使用个人资金/设备/材料的凭证、发明内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说明、单位未参与任何研发活动的证明等。三、核心总结专利权归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发明人/设计人专属所有”为原则,以“合同约定”为补充;共同非职务发明则归全体共有人共有,单位无默认归属权。压制行为禁止:单位压制非职务专利申请的行为具有明确违法性,法律严格保护个人的专利申请权和相关合法权益。实操建议:个人完成非职务发明后,应及时固定研发过程证据(如设计图纸、实验记录、时间节点证明等);若需使用单位部分资源,务必事先与单位签订书面归属协议;遭遇压制时,果断通过协商、行政投诉或诉讼途径维权,必要时可咨询专利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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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新颖性”的核心含义是什么?哪些情形会导致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专利法中“新颖性”的核心含义及丧失情形解析一、新颖性的核心含义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新颖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核心前提条件之一,其核心含义可概括为**“技术方案未被公开且无在先冲突申请”**,具体包含两个关键维度: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为公众所知”的核心是技术内容处于公众能够获得、知晓的状态,包括通过出版物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如口头公开)传播,且不受地域限制(国内外公开均算)。处于保密状态(含协议保密、默契保密)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如果保密义务人事先泄露导致公开,则该技术会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无抵触申请:不存在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申请日之前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且该在先申请的技术内容被记载在申请日(含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里的“同样”指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包括简单文字变换或隐含公开的情形。简言之,新颖性的本质是要求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是“前所未有的技术方案”,既未被公众所知,也未被他人抢先申请并后续公开。二、导致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的情形除《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情形外,以下两类核心情形会导致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一)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前已公开技术内容在申请日之前通过任何方式被公开,且达到“公众可获知”的程度,即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具体形式包括:出版物公开:通过各种传播载体公开发表技术内容,载体形式不受限制,包括纸件出版物(书籍、期刊、报纸)、视听资料、在线数据库、互联网信息等,无论正规还是非正规出版物,只要能被公众获取即构成公开。例如:提前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包含完整技术方案的论文;在网络平台(如博客、技术论坛)公开披露产品设计图纸或制造方法;毕业论文提交后被纳入公开可查询的数据库(如知网),且包含专利申请的核心技术内容。时间认定上,纸件以印刷日为准,电子出版物以上传日或出版日为准;内容上,不仅包括明确记载的信息,还包括附图隐含的定性关系、固有特征等(如通过记载的提取方法可必然获得的物质含量)。使用公开:通过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演示、展出等使用行为,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得知的状态。例如:在商品展销会上公开演示新产品的结构和功能;销售包含核心技术的产品,使得公众可通过拆解获知其技术方案;公开使用某一方法生产产品,且该方法的技术细节能被他人观察、获知。需注意:若展出的产品仅展示外观,其内部结构或材料未知,则不构成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公开,如在学术报告、研讨会、广播传媒中公开技术内容,只要能让公众获知实质性技术知识,即构成公开。特殊情形下的公开认定:数值范围冲突: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端点,会破坏限定该离散数值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如对比文件公开60℃-90℃的干燥温度,本申请中60℃、90℃的方案即丧失新颖性);惯用手段置换: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如将螺钉固定改为螺栓固定),则不具备新颖性;产品特征无实质差异:仅以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限定产品,但未使产品的结构或组成产生区别(如现有技术为治疗糖尿病的A药剂,本申请仅将用途改为治疗肝炎,核心成分未变),则丧失新颖性。(二)存在抵触申请他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申请日之前提出过专利申请,且该在先申请的技术内容被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例如:甲于2024年1月提出某技术的专利申请,未公开;乙于2024年3月就完全相同的技术提出申请,甲的申请在2024年7月公布,则乙的申请因存在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抵触申请的核心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且技术内容完全相同,其目的是防止重复授权,避免后申请人窃取先申请人的技术成果。(三)宽限期内的再次公开(例外情形的例外)《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申请日前6个月内的4种不丧失新颖性情形(国家紧急状态下为公共利益首次公开、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会首次展出、规定学术/技术会议首次发表、他人未经同意泄露),但如果在宽限期内,该技术再次被公开且不属于上述4种情形,则仍会丧失新颖性。例如:申请人在国际展会上首次展出产品(符合宽限期情形),但随后在申请日前3个月,又通过网络公开销售该产品(非宽限期情形),则该申请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自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三、关键补充: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例外情形)为避免合理原因或不当公开导致丧失新颖性,《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不影响新颖性,但申请人需按规定提出声明并提交证明材料: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如合作方泄密、技术被剽窃后公开)。需注意:宽限期是“补救措施”,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声明(自行公开的需在申请时声明,他人泄密的需在获知后2个月内声明),否则仍会丧失新颖性。总结新颖性的核心是“申请日前未公开、无在先抵触申请”,其丧失的核心原因是技术内容提前进入公共领域或存在冲突的在先申请。对于申请人而言,需严格把控技术公开的时间节点,避免在专利申请前通过出版物、使用、口头传播等方式泄露核心技术;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公开,需确保符合宽限期条件,并及时履行声明和举证义务,以维护自身专利申请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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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侵权认定,如何区分“合理借鉴”与“抄袭”?仅改变拍摄角度或场景是否构成侵权?摄影作品“合理借鉴”与“抄袭”的区分及侵权认定规则摄影作品的侵权认定核心围绕“著作权保护独创性表达,不保护思想、风格或通用技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司法判断标准展开。“合理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在于是否保留自身独创性表达,而仅改变拍摄角度或场景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作品类型、原创元素保护范围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一、“合理借鉴”与“抄袭”的核心区分标准两者的本质差异在于对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使用方式——借鉴是吸收灵感后的独立创作,抄袭是对具体表达的实质性复制,可从以下维度精准区分:(二)关键法律原则支撑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著作权法仅保护具体的“表达”(如独特的画面呈现、元素组合方式),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如摄影主题、创作风格、通用拍摄技法)。例如,借鉴“古风人像”的创作主题(思想)不构成侵权,但复制原作品的专属场景布置、妆容造型组合(表达)则可能构成抄袭。独立创作例外:若作品相似源于独立观察和创作(如两人分别拍摄同一自然景观但呈现不同效果),即使存在巧合相似,也不认定为抄袭;但如果存在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如原作品已公开发布),且相似点集中于独创性表达,则推定存在抄袭嫌疑。实质性相似原则:这是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指被诉作品与原作品在“受保护的独创性部分”达到高度相似,而非局部元素的简单重合。司法实践中需综合画面整体效果、核心元素组合、创作技法运用等进行整体判断,而非孤立对比单一元素。二、仅改变拍摄角度或场景是否构成侵权?答案并非绝对,需结合原作品类型(创作型/再现型)、改变的实质性程度、是否保留原作品独创性核心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对比维度合理借鉴抄袭法律本质对他人创作思想、风格的参考学习,不触及独创性表达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窃取他人创造性劳动成果核心对象借鉴抽象的思想、风格、通用技法(如复古色调思路、光影运用理念)复制具体的独创性表达(如独特构图、专属场景布置、个性化后期效果)创作投入融入自身独立判断,形成新的表达形式(如借鉴光影思路但重构构图、调整元素组合)仅做细微修改(如换模特、调亮度),未体现实质性智力投入整体效果作品呈现明显差异化,可识别创作者自身风格与原作品整体视觉效果高度一致,公众易产生混淆权利边界未侵占原作品的独创性核心,不违反著作权法实质性占用原作品受保护的表达内容,突破合法使用边界(一)不构成侵权的情形针对“再现型”“抓拍型”原作品:这类作品的拍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景观、生活场景(如街头抓拍、普通风景照),其独创性仅体现在拍摄角度、时机的选择上,无法垄断对同一对象的拍摄权利。例如,原作品是“从正面拍摄某地标建筑”,他人从侧面拍摄该地标,即使场景相同,也因拍摄角度的实质性改变形成独立表达,不构成侵权。改变达到“实质性差异”标准:若改变拍摄角度或场景后,作品的核心表达、整体视觉效果与原作品产生显著区别,体现了自身的独创性选择,则不构成侵权。例如,原作品是“室内暖光下的古风人像(正面构图)”,被诉作品改为“室外自然光下的古风人像(侧逆光构图)”,同时调整了场景元素(如将室内宫墙改为室外竹林),这种改变已超出“细微调整”范畴,形成了新的表达,不认定为侵权。原作品元素属于公有领域:若原作品的场景、角度所涉及的元素是通用表达(如“雪景+人物背影”的常见构图、“剪刀手”手势),则改变拍摄角度或场景后的作品即使存在相似,也因未占用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不构成侵权。(二)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形针对“创作型”原作品,仅做形式化改变:创作型作品(如商业套系摄影、主题艺术摄影)的独创性体现在场景布置、人物造型、元素组合、光影设计等多方面的综合表达,若仅改变拍摄角度(如从平视改为微俯)或替换局部场景元素(如将原作品的“红梅”改为“白梅”),但核心的造型组合、光影效果、整体画面氛围与原作品仍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例如,盘子女人坊侵权案中,被告仅替换模特、微调拍摄角度,但保留了原作品的妆容、服饰、场景布局核心组合,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侵权。改变未脱离原作品独创性核心:若原作品的核心保护点是“元素组合方式”而非单一角度或场景,仅改变角度或场景无法剥离这种核心表达,则仍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原作品的独创性在于“深色背景下,人物手持油纸伞的侧身剪影+局部光斑效果”,被诉作品仅将拍摄角度从“侧面”改为“斜后方”,但保留了剪影形态、光斑设计、背景色调等核心独创元素,仍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恶意规避侵权的“轻微修改”:若改变拍摄角度或场景的目的是规避侵权认定,且未付出实质性创作劳动(如仅将原作品水平翻转、轻微缩放角度、替换无独创性的背景),则因未形成新的表达,仍可能被认定为抄袭。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认定规则整体综合判断规则:法院不会孤立对比拍摄角度、场景等单一元素,而是从作品整体效果、核心元素组合、创作技法运用等方面综合考量。例如,若被诉作品与原作品在构图、光影、色彩搭配、元素组合等核心表达上高度一致,仅拍摄角度或场景存在细微差异,不足以体现独立创作,则认定为侵权。公有领域元素排除规则:若相似点仅涉及公有领域的通用元素(如传统服饰、常见场景道具),而非原作品的独创组合方式,则不认定为侵权。例如,古风摄影中使用凤冠霞帔属于公有领域元素,但原作品将“凤冠+水墨背景+特定侧身姿态”形成专属组合,则这种组合方式受保护,他人复制该组合即使改变拍摄角度,仍可能构成侵权。创作投入考量规则:若改变拍摄角度或场景后,作品体现了拍摄者的独立判断(如调整光影参数、重构元素布局、融入新的情感表达),则认定为合理借鉴;若仅做机械性调整,未体现智力投入,则推定为抄袭。四、总结与实操建议核心结论:区分合理借鉴与抄袭的关键是“是否复制独创性表达”,仅改变拍摄角度或场景不必然构成侵权——若改变导致作品核心表达、整体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体现独立创作,则属于合理借鉴;若改变仅为形式化调整,仍保留原作品的独创性核心,则可能构成侵权。创作者实操建议:进行著作权登记,保存创作过程记录(如草图、拍摄参数、后期处理步骤),便于证明原创性;借鉴他人作品时,聚焦创作思想和风格,避免复制具体的元素组合、构图设计、专属场景布置;若需使用他人作品的核心元素,应提前获取授权,避免因“借鉴过度”陷入侵权争议。使用者注意事项:商业摄影中避免直接模仿他人的主题套系、专属场景设计,即使调整拍摄角度,也需确保核心表达的独立性;对他人已公开发布的创作型作品,应保持足够的创作距离,避免整体视觉效果的高度相似。若遇具体纠纷,建议结合作品对比细节、创作背景、是否存在接触可能性等因素,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以精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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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能否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版权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这是明确且具有法律依据的权利,核心逻辑与实操要点如下:一、核心法律依据:为何独占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利害关系人的法定诉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将“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列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确立了独占被许可人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无需依赖著作权人授权。权利排他性衍生的救济权:独占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使用权在约定期间、地域内完全授予被许可人,排除包括著作权人自身在内的任何第三方使用。这种排他性使被许可人对涉案权利享有直接的财产利益,侵权行为会直接损害其独占使用权,因此具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司法实践的参照适用规则:尽管著作权法未单独细化诉权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普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则——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直接提起诉讼,这一标准已形成共识。二、与其他许可类型的诉权对比(明确边界)为更清晰理解独占被许可人的诉权特殊性,可对比不同许可类型的诉讼权利差异:独占许可: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单独起诉,无需著作权人同意。仅能针对许可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起诉排他许可:可与著作权人共同起诉,或在著作权人不起诉时单独起诉。需证明著作权人已明知侵权但未起诉(如书面声明放弃)普通许可:原则上无独立诉权。仅能在著作权人明确书面授权时,以自己名义起诉三、实操要点:起诉需满足的条件许可合同需明确“独占性”:起诉时需提交合法有效的独占许可合同,明确约定许可范围(如地域、权利类型、期限),证明自身享有排他性使用权。若合同未明确“独占”性质,或存在权利限制条款,可能影响原告资格认定。侵权行为需落入许可范围:仅能就独占许可所涵盖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被侵害提起诉讼。若侵权行为涉及著作权人未许可的权利(如著作人身权、未授权的财产权),独占被许可人无权单独主张。无需著作权人先行维权:与普通许可不同,独占被许可人的诉权具有独立性,无需先通知著作权人或等待其维权,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四、特殊场景:著作权人能否同时起诉?通常情况下,独占许可期间,著作权人已放弃自身在许可范围内的使用权,因此无权就同一侵权行为单独起诉——此时诉权已随独占使用权的授予转移给被许可人。若著作权人坚持起诉,法院可能以“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起诉(类似美国司法实践中“独占许可后原权利人丧失诉权”的规则)。但需注意:若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了著作权人未许可的权利(如保护作品完整权、未授权的其他财产权),著作权人可就该部分权利单独起诉,与独占被许可人的诉讼并行不悖。五、总结版权独占许可的核心价值在于赋予被许可人“排他性使用+独立维权”的双重权利,其直接起诉权是法律对独占使用权的配套保护。只要独占许可合同合法有效、侵权行为落入许可范围,被许可人即可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无需依赖著作权人授权,这一规则既保障了被许可人的投资安全,也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若遇具体纠纷,建议提前准备完整的许可合同、侵权证据(如侵权产品、传播记录等),必要时向著作权登记机构补充权利证明,确保诉讼主体资格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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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作品内容发生修改(如修订版、续集),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登记?已登记的作品内容发生修改(如修订版、续集),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登记,核心取决于修改的性质(是否构成新作品)和幅度,而非简单的“必须重新登记”或“无需登记”,具体可按以下场景分类判断:一、必须重新申请登记的情形(构成新的独立作品)当修改后的内容与原登记作品形成显著区别,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时,需单独重新申请登记,原登记证书仅对原版作品有效,无法覆盖新版本。重大修订/实质性修改:定义:修改内容改变原作品的核心表达、主要情节、核心功能或核心设计,如小说大幅调整剧情走向、新增关键人物;软件在功能或性能上有重要改进(需独立开发或经原著作权人许可);设计图重构核心结构等。参考标准:行业内通常以“修改幅度超30%”作为实操参考,若修改后作品与原版的差异达到可独立识别的程度,即需重新登记。法律依据:此类修订版属于“演绎作品”,虽基于原作品产生,但已形成新的著作权客体,需通过登记明确新版本的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续集/系列新作:续集(如小说第二部、影视续集)、系列衍生作品(如基于原IP的新故事、新场景作品),无论是否延续原设定,均属于独立于原作品的新创作,需单独申请登记。原因:续集的著作权独立于原作品,原登记证书无法覆盖新作的权利,重新登记可避免后续侵权纠纷中举证困难。二、无需重新登记,可申请“变更/补充登记”的情形(非实质性修改)若修改仅为细节调整,未改变原作品的核心表达和整体特征,无需重新申请登记,仅需针对变更内容办理“变更登记”或“补充登记”,保持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即可。非实质性小修改:具体场景:修正文字错别字、调整标点符号、优化语句表述(不改变原意);图片微调色彩、裁剪尺寸(不影响核心设计);软件修复轻微bug(不涉及功能/性能改进)等。操作方式:向著作权登记机构提交《变更/补充申请表》、原登记证书复印件及修改说明材料,办理信息更新即可,无需重复提交完整的登记申请材料。仅登记信息变更(非作品内容修改):若仅涉及作品名称变更、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更正、权利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等“登记信息错误或变动”,而非作品本身内容修改,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即可,无需重新登记作品内容。三、特殊场景:重版/再版的登记要求对于图书、音像等出版物的重版/再版,需结合“出版者是否变更”和“内容是否变动”判断:若出版者与原版权人一致,且内容无变动:无需重新登记,原著作权登记证书持续有效;若出版者与原版权人分离,或重版内容有增删修订:需重新办理著作权登记,避免权利归属争议。四、核心注意事项登记的本质是“确权公示”: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获得著作权,但登记证书是维权时的关键初步证据。若新版本未登记,后续遭遇侵权时,需额外举证新版本的创作时间和权利归属,增加维权成本。软件作品的特殊规定: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仅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功能/性能有重要改进”的软件,需重新登记;若仅为普通bug修复,办理补充登记即可。变更与重新登记的区别:变更登记仅更新原有登记信息,费用低、流程简;重新登记需按新作品申请流程提交材料、缴纳费用,适用于新作品的权利确立。总结建议简单判断:若修改后他人能明显区分“新版本”与“原版”,或形成续集、独立衍生作品,直接重新登记;若仅为细节纠错、信息调整,办理变更/补充登记即可。实操建议:对迭代频繁的作品(如软件、设计图),建议建立“版本登记制度”,每完成一次重大更新即登记新版本,确保各版本的权利均能得到明确保护。如需办理相关手续,可向小盾知识产权机构咨询具体材料要求,核心原则是“新作品新登记,旧作品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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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死亡后,其作品版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何继承或处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典型的著作权问题。当作者去世后,其作品版权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处理方式有根本性的不同。核心结论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像普通财产一样转移给继承人。著作人身权:不可继承,但由继承人或特定机构对其进行保护。1.著作财产权的继承(可继承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转移。继承方式:与继承普通财产(如房产、存款)的规则相同,按照《民法典》的继承编执行。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顺序继承。继承内容:继承人获得的是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例如,继承人可以授权出版社出版该书并收取版税,或者授权电影公司改编并收取许可费。保护期限:继承人所享有的财产权不是永久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作品财产权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2.著作人身权的处理(不可继承,但受保护)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与作者的人格紧密相连,因此不能像财产一样被继承。但如图表所示,其保护机制随即启动:发表权:如果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在其去世后,只要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在其权利保护期(50年)内决定是否发表。如果无人继承,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永远属于已故的作者本人,无法转移给他人。作者的继承人(如子女、配偶)或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来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具体职责:如果发现有人篡改作者署名、歪曲篡改作品内容(保护作品完整权),继承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他们是在维护作者的遗志和声誉,而非行使自身权利。实践中的常见场景稿费版税如何处理?作者去世后,其作品产生的稿费、版税等收益,属于遗产的一部分,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和分配。继承人可以修改作品吗?原则上不可以。修改权是作者的人身权,继承人不能擅自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但如果是为了出版需要进行的少量文字性、技术性修订,且不违背作者生前意愿的,通常被认为是允许的。若要进行重大改编(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通常需要推断作者生前是否会同意,并尊重其精神。合作作品怎么办?合作作品中,某一作者去世后,其享有的财产权部分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人身权部分,仍需由其他在世合作作者和其继承人共同予以保护。总结:作者去世后,其版权的处理遵循“财产可继承,人身受保护”的原则。继承人一方面获得了作品的经济收益权,另一方面也承担起了守护作者名誉和精神遗产的责任。如有具体复杂的继承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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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能否转让或放弃?这是一个在软件著作权领域非常重要且常见的问题。简单而明确的答案是:软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原则上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其法律意义上的身份权属性,但可以在实践中通过协议约定不行使这项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这个看似矛盾但实则严谨的法律原则。一、核心法律原则:署名权是不可转让的“人身权”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著作权分为两大类: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翻译权等经济性权利。署名权被明确归类为“著作人身权”。其核心特性是:专属性:与作者的人格、身份紧密相连,专属于作者本人。不可转让性:不能像财产一样通过合同买卖、赠与或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他人。永久性:即使作者去世,其署名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由其继承人或国家来维护。因此,从法律上讲,您无法通过一纸合同将您的署名权“过户”给另一个人。任何声称“完全转让署名权”的合同条款,因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二、“放弃署名权”的实践与法律界限虽然不能“转让”,但在商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作者“放弃”署名的情况。这里的“放弃”需要准确理解:1.可以约定“不行使”署名权作者可以通过合同(如委托开发合同、雇佣合同)与对方约定,在软件公开发表、复制、发行时,不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例如,一个程序员受雇于某公司开发软件,合同约定最终产品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且程序员同意不在软件中署名。这种情况下,程序员是依约不行使他的署名权,而不是从法律上放弃了这项权利。2.法律意义上的署名权依然存在即使约定了不行使,作者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身份并没有改变。如果未来发生纠纷,例如有人篡改源代码并声称自己是原作者,这位“放弃”署名的原始作者仍然有权站出来,主张自己的作者身份,并禁止他人的假冒行为。法院依然会依据事实确认他的作者身份。总结来说:您可以通过合同“放弃”在某个产品上署名的机会和权利,但您无法放弃您作为创作者的法律身份。这项人身权利是法定的,与生俱来的,不因约定而彻底消亡。三、重要提示与建议合同至关重要:在签订任何软件开发合同(尤其是委托开发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署名权的行使方式。如果您是开发方,且同意不署名,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以避免未来的纠纷。区分“署名权”与“版权归属”:这是一个关键点。合同可以约定软件的版权财产权归属(即谁拥有这个“资产”),但这与谁是创作者(作者)是两个问题。一个软件可以版权归A公司所有,但作者署名是B个人。尊重法律底线:任何试图完全“买卖”署名权的行为都是高风险且无效的。法律设置人身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基本尊严和与作品的永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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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程序页码出现乱码或编排不连续,会被要求补正吗?如何规范处理?源程序页码出现乱码或编排不连续,确实可能导致补正。下面这个表格汇总了核心的格式要求和常见问题,方便您快速核对:页码格式与连续性:页码需连续编排,例如1-60,页码不连续、缺失、编号错误(如未从1开始连续编号)或出现乱码页码位置:通常标注在每页的右上角,页码位置错误或未按要求位置标注页眉标注:页眉处需标注软件名称和版本号,页眉中软件名称、版本号与申请表不一致,或未标注页眉每页行数:除结束页外,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可例外,但通常也要求不少于15行),每页有效代码行数不足(不含纯空白行)源程序整体篇幅通常要求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总量不足60页则需提交全部源代码)源程序总页数不足开头与结尾第1页第1行应是软件或模块的开头,第60页最后一行应是一个模块的完整结束源程序最后一页未结尾,存在不完整的模块规范处理源程序页码与格式的技巧确保源程序格式规范,可以这样做:仔细核对页码:在生成最终提交的PDF之前,务必从头到尾逐页检查页码,确保其连续且无误。如果使用Word文档编辑后转换为PDF,务必检查转换后的PDF页码是否清晰、连续,防止转换过程出错。规范页眉页脚信息:页眉处标注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必须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中的信息完全一致。同时,页脚处需要注明著作权人全称。确保行数与篇幅符合要求:调整文档的字体大小(通常不大于13号)、行距和页边距,确保除结束页外,每页不少于50行有效代码(不含纯空白行)。结束页一般也要求不少于15行。若源程序总代码量超过3000行,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页码按1-60连续编排。总量不足60页则需提交全部源代码。检查开头、结尾及内容连续性:确保第1页第1行是软件或模块的开头,第60页(或最后一页)最后一行是一个模块的完整结束。提交的源程序前30页和后30页各自都应是连续的。清理代码中的个人信息与版权信息:删除源代码中与作者、版权相关的注释信息(如author,copyright,created等),避免因这些信息与申请表内容不一致而导致补正。收到补正通知后的应对措施如果因为页码、格式等问题收到了补正通知:及时按要求修改:根据补正通知的意见,重新整理源代码,严格按照上述规范调整页码、行数、页眉页脚等。注意补正期限:务必在补正通知要求的期限内重新提交材料。重新提交材料:将修改后的规范源程序及其他要求材料,按要求快递至指定的审查员或通过相应渠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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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核心材料?源程序有何格式要求?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提前备齐并规范准备各项材料是关键。下面这个表格汇总了所需的核心材料和源程序的格式要求,方便您核对:源程序格式与提交须知源程序是审核的核心,其格式规范至关重要,主要需注意以下几点:内容与排版篇幅与行数:提交的源程序应至少包含前后连续60页(如程序总量不足60页则需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50行(程序结束页除外)。有些来源建议代码总量(不含纯空白行)最好能达到3000行以上。页面设置:建议使用A4纸单面打印。页边距有具体规定,例如左右2.5厘米,上下2厘米。每页右上角需标注页码,例如标注为"1-60"。页眉与标识:建议在每页的页眉处标注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确保与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完全一致。代码:完整性与真实性:必须提供原始的、语法完整的源代码,不能是经过混淆或篡改的代码。代码应从语言的标准开头(如C++的#include,C#的using)开始。可读性与规范性:为提高代码的可读性,建议有清晰明了的注释和统一的代码风格。同时,应尽量少提供或不提供由设计器自动生成的大段代码。提交前,可使用代码格式化工具(如Prettier、Clang-Format等)统一整理格式。常见注意事项:材料一致性:确保申请表、源程序页眉、文档中出现的软件名称、版本号等信息完全一致。文档要求:提交的文档(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也应是前后连续30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并需图文并茂,阐明软件功能。例外交存:如果涉及商业秘密,不愿公开部分源程序,可以选择例外交存,例如提交源程序前10页和任选连续的50页等。总结与建议:总的来说,成功申请软件著作权关键在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格式规范。尤其要重视源程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如果觉得自行准备头绪较多,也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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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当然可以。当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简称“撤三”决定)后,如果对该决定不服,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第一步:法定核心救济途径——申请复审这是最关键、最直接的一步,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受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法定期限:自收到《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务必注意:这个期限非常严格,逾期未提交申请,决定将生效,商标会被撤销注册。所需材料:提交《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简称“撤三复审”),并重点提交在指定期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关键点:复审是整个救济程序的基础,后续的行政诉讼通常围绕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和理由展开。第二步:司法救济——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定期限:自收到《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诉讼当事人:原告:不服复审决定的商标注册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第三人:提起“撤三”申请的原始申请人(如果有的话)。审理重点:法院将审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原告需要充分阐述复审决定为何错误,并强化己方证据的证明力。第三步(可选)——上诉如果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还可以进一步上诉。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定期限: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审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功的关键: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整个救济过程中,核心任务在于向审查员或法官证明,您的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即被申请撤销前的三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商业性的使用。有效的证据材料通常包括:合同与发票:带有商标标识的销售合同、提供服务协议、广告合同及对应的发票。这是最有力的证据组合。交易文书:带有商标的进货单、出货单、收款凭证等。广告宣传材料:带有商标的广告合同、广告发布凭证(如杂志、报纸、网站截图)、宣传册、展览会照片等。其他证据:带有商标的产品包装、检验报告等。证据注意事项:时间性:证据必须产生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标识性:证据上必须清晰显示与注册商标一致的标识。使用人:证据应能体现使用人为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被许可人。总结与建议立即行动:收到决定书后,第一时间准备复审材料,切勿错过15天的黄金复审期。证据为王:立即系统性地整理和筛选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的所有使用证据。专业支持:鉴于“撤三”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强烈建议委托专业的小盾知识产权商标代理机构处理。能帮助您高效地组织证据、撰写法律文书并应对后续程序。理解结果:如果所有救济途径均失败,商标将被最终撤销,从注册簿中移除,您将不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尽快采取行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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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的转让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吗?通常情况下,共有商标的转让必须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其法律逻辑和具体操作如下: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解读:这条规定了商标共有的基础。既然是“共同享有和行使”权利,那么任何处分该权利的重大行为,包括转让,都必须由共有人共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读:虽然商标权属于无形资产,但在处理共有财产的原则上,通常参照此规定。商标的转让无疑是“处分”行为,因此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如果商标权被认定为共同共有)或绝大多数按份共有人同意。二、转让的具体要求与流程基于上述原则,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共有商标转让申请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全体共有人均作为转让方:在《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上,所有商标共有人都必须签字或盖章,以表明他们同意此次转让。提交一致同意的证明:商标局会审查申请文件,确保所有共有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缺少任何一位共有人的同意,商标局将不予核准该转让申请,申请将被驳回。简单来说:办理转让手续时,商标局要求看到所有共有人的“签名画押”,缺一不可。三、例外情况:共有人之间的另有约定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中“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共有人之间可以通过事先协议来约定不同的处分规则。例如:共有人在商标注册之初或之后,可以签订一份《商标共有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来转让商标时,是否需要全体同意。或者约定当持有份额超过一定比例(如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时,即可转让。甚至约定在特定条件下,部分共有人可以自行转让其所属份额。如果存在这样的有效协议,那么在转让时,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来执行,而不必严格遵循“全体一致同意”的原则。但在向商标局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交该协议作为证明文件。四、单方面转让的法律风险如果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与他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会导致: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无法完成权利的转移登记。对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共有人之间有协议,擅自转让人需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合同可能有效但无法履行:转让合同本身在合同双方之间可能成立生效,但由于无法取得商标局的核准,受让方实际上无法获得商标权,转让方构成合同违约,需对受让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总结建议:事先签订协议:对于共有商标,强烈建议共有人在最初就签订详细的《商标共有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使规则和处分条件,避免日后纠纷。转让前内部协商:计划转让时,务必先与其他所有共有人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规范办理手续:在办理转让时,确保申请文件齐全、所有共有人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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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申请被驳回的常见原因有哪些?如何补救?商标续展申请被驳回确实会带来不小的困扰,不过很多情况下是因为一些特定的原因,并且是有补救途径的。下面为你梳理了常见的原因和相应的补救方法。一旦收到驳回通知,不要慌张,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补救:申请驳回复审黄金15天:如果你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属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准备材料:你需要提交《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并附上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等文件。在申请书中,应针对驳回理由进行充分的反驳和说明。根据不同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如果因信息不一致被驳回:例如企业地址变更导致驳回,应立即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信息变更申请。待变更完成后,可以重新提交续展申请。如果因商标已被注销或撤销:这种情况下,商标权利已经丧失,续展申请无法补救。需要重新准备材料,向商标局提交新的注册申请,但能否获批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因文件或费用问题:针对商标局指出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或补缴费用。如何预防续展被驳回事先的预防远胜于事后的补救:牢记续展时间:设置提醒,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如果错过了,务必在期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完成。规范使用商标:确保在实际使用中不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和核定使用范围。及时更新备案信息:企业的名称、地址一旦发生变更,第一时间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信息的变更手续。建立商标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商标状态,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如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广告合同、销售发票等,这对于应对可能的争议非常重要。考虑委托专业机构:如果对流程不熟悉,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有效地帮你规避因材料、流程不熟带来的风险。重要提醒:商标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维持其有效性至关重要。续展申请被驳回后,务必高度重视15日的复审期限,逾期将失去复审权利。如果商标最终因未续展而被注销,想要重新获得保护,只能提交新申请,并且可能会面临商标已被他人抢注的风险。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你顺利解决商标续展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例如涉及与其他商标的冲突,建议详细说明,我可以提供更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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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类别使用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哪些法律风险?跨类别使用注册商标(即在未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标志)会构成一系列的法律风险。这是一个在商业实践中非常普遍但又极具风险的行为。以下是对主要法律风险的详细分析:一、对自身商标权的风险商标被撤销的风险(“撤三”风险)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风险点:如果您在A类别注册了商标,但实际只在B类别使用,并且未在A类别进行任何商业使用,那么他人就可以针对A类别的注册提出“撤三”申请。一旦成功,您将失去在A类别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淡化与弱化的风险概念:如果您在多个不同类别使用同一商标,但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档次、定位差异巨大(例如,既用于高端奢侈品,又用于廉价日用品),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标的独特性和声誉产生混淆。风险点:长期如此,商标与您核心业务建立的唯一、特定的联系会被削弱,其品牌价值和识别功能下降,这被称为商标的“淡化”或“弱化”。二、对他人商标权的风险(侵权风险)这是最严重、最常见的法律风险。构成商标侵权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风险点:您跨类别使用的商品/服务,可能与他人在该类别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判断是否“类似”是一个非常专业和复杂的问题,不仅看《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还会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一旦被认定为“类似”并“容易导致混淆”,即构成侵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恶意使用法律规定: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如果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您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风险点:您侵犯他人驰名商标:如果您跨类别使用的商标,恰好与他人在该类别已被司法或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即使类别不同,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他人侵犯您的商标(如果您想获得跨类保护):反过来,如果您的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程度,您很难阻止他人在其他不类似的类别上注册或使用相同商标。三、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风险行政处罚:一旦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民事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您: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消除影响;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费等)。四、对品牌与市场的风险误导消费者与构成虚假宣传:使用®标志,是向公众宣告该商标是“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如果您在未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品牌信誉受损:一旦发生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罚,会对您的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融资与上市障碍:对于有融资或上市计划的企业,知识产权的清晰、合法是基本要求。存在商标侵权风险或纠纷,会成为重大的法律障碍。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核心原则:注册先行,按类使用在计划使用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提前进行商标注册。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类别和项目使用商标,并在该类别上标注®。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在跨类别使用或注册前,务必进行详细的商标检索,不仅要看目标类别是否有相同商标,还要评估是否与任何现有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构成冲突。规范使用注册标记仅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标志。在未注册但已提交申请的类别上,可以使用™(Trademark)标志,表明您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但尚未获得注册。在既未注册也无申请计划的类别上,应避免使用任何标记,或仅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但需注意避免与他人权利冲突。通过异议、无效或收购消除障碍如果发现他人在您希望进入的类别上注册了相同/近似商标,可以考虑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来清除障碍。在商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谈判并收购该商标。跨类别使用注册商标绝非小事,其核心风险在于极高的侵权可能性。企业应摒弃侥幸心理,建立完善的商标战略和管理制度,确保商标使用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保障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品牌的长期价值。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咨询专业的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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