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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办处的职能是什么?能否受理所有类型的专利申请?专利代办处的核心职能是专利申请受理、费用管理和事务服务,可受理内地及符合条件的涉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PCT国际申请、复审请求等特殊类型申请需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申请人在办理业务时,应根据申请类型选择合适的提交渠道,必要时咨询代办处或专业机构,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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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色彩保护的主张需满足哪些条件?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主张色彩保护需满足以下条件,这些条件既涉及法律规定,也包含审查实践中的具体要求:一、色彩需与形状或图案结合,且具有装饰性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需由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与色彩共同构成,单纯的色彩无法独立获得保护。例如,若产品仅采用单一红色而无形状或图案设计,则不符合要求;但若红色与特定的纹路(图案)或独特的轮廓(形状)结合,如青花瓷酒瓶的蓝白配色与瓶身造型融合,则可能满足条件。例外情况是,若色彩本身已形成图案(如条纹、渐变),则可视为“色彩与图案结合”。例如,百事可乐瓶贴的红蓝撞色设计,因其色彩组合具有规律性且形成视觉图案,可被纳入保护范围。此外,色彩必须具有装饰性,而非仅服务于功能。例如,灭火器的红色主要用于警示(功能性),无法单独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但若红色与独特的罐体形状结合,且该形状无实际功能作用,则可能符合条件。二、需在简要说明中明确声明保护色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需在简要说明中书面声明请求保护色彩,否则即使图片中显示色彩,保护范围也不包括色彩。例如,某手机壳专利若未在简要说明中注明保护红黑配色,即使视图显示该颜色,他人使用其他颜色的同款设计仍不构成侵权。三、色彩需与现有设计形成明显区别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需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在判断时,需考虑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的贡献度:形状设计空间大的产品:若产品形状具有创新性,色彩的作用相对次要。例如,一款独特造型的家具,即使色彩与现有设计相似,仍可能因形状差异获得授权。形状设计空间小的产品:如手机、水杯等,若形状为惯常设计,色彩可能成为区别现有设计的关键。例如,某手机壳通过红黑撞色与现有产品的单一色调形成差异,可能因色彩获得保护。对比原则:需将申请设计与现有设计单独对比,而非组合对比。例如,若申请设计的色彩与某一现有设计完全不同,即使形状相似,仍可能符合“明显区别”要求。四、排除功能性设计与标识性设计功能性色彩:若色彩由产品功能唯一决定(如交通信号灯的红黄绿),则无法获得保护。例如,某机械零件的银色是其金属材质的自然呈现,不具有装饰性,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要素。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平面印刷品(如瓶贴、包装袋)的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如商标、标签)不授予专利权。例如,某饮料瓶贴的色彩仅用于区分品牌,而非装饰产品本身,则不符合条件。五、提交符合要求的视图文件彩色视图:需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且视图中仅包含要求保护的产品,背景需单一、无其他物体。例如,申请带有色彩的玩具车外观设计时,需提供清晰的彩色六面视图及立体图,背景为纯色。视图一致性:若同时提交黑白视图,需确保与彩色视图在形状、图案上完全一致,仅色彩不同。否则可能导致保护范围不明确。六、局部外观设计的特殊限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局部外观设计若仅包含产品表面的图案或图案与色彩的结合(如手机屏幕的壁纸设计),则不授予专利权。因此,主张色彩保护的局部设计需依附于产品的形状或结构,例如,某汽车轮毂的局部彩色装饰需与轮毂的立体造型结合。典型案例与风险提示案例一:收纳盒的色彩保护某收纳盒专利因盒体贴纸的图案与色彩(如蓝色花纹与红色提手)与现有设计存在显著差异,且简要说明明确请求保护色彩,最终维持专利权有效。案例二:玩具车的色彩缺失后果某玩具车专利未在简要说明中请求保护色彩,尽管其配色丰富,但在无效程序中因形状与现有设计相似,且色彩不纳入保护范围,最终被宣告无效。风险提示若未在简要说明中声明保护色彩,后续无法通过补充说明或修改视图扩大保护范围。需避免将色彩作为唯一创新点,建议结合形状或图案设计以增强稳定性。法律依据与操作建议核心法条《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操作建议申请策略:对于形状创新不足的产品,可通过色彩搭配提升授权可能性;对于形状独特的产品,可同时提交多件相似外观设计,其中部分要求保护色彩以扩大保护范围。视图制作:使用专业设备拍摄或绘制彩色视图,确保色彩还原准确,并在简要说明中明确设计要点(如“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色彩的结合”)。风险规避:在申请前检索现有设计,重点关注同类产品的色彩使用情况;若涉及平面印刷品,需确保设计主要起装饰作用而非标识作用。通过以上条件的综合考量,申请人可有效主张外观设计专利中的色彩保护,同时降低被无效或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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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如何确定?单位能否压制个人的非职务专利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及单位压制问题解析一、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确定规则根据我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核心原则为“发明人/设计人专属所有”,同时兼顾合同约定的例外情形,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况:(一)纯粹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完全专属若一项发明创造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核心条件,即为纯粹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毫无争议:未执行本单位任务:发明创造并非在本职工作中完成,也不是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且不属于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分配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例如:程序员在业余时间自主研发的与工作无关的智能家居控制程序,教师利用假期独立设计的新型文具结构。未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过程中未依赖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核心资源。即使少量使用单位常规办公资源(如公共电脑、普通文具),只要未影响发明创造的核心技术实现,仍属非职务发明。此类情形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完全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该发明人/设计人为唯一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独占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等全部合法权益。(二)特殊情形: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但有约定若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使用单位专属实验室、核心技术数据、专项研发资金等),但发明人/设计人与单位事先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发明人/设计人,则按照“约定优先”原则,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设计人。反之,若未订立此类约定,则该发明创造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所有。这一规则既尊重单位对物质技术资源的投入,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权。(三)共同非职务发明创造:全体共有人共有若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即共同发明/共同设计),且各共有人均未利用各自单位的职务资源,则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共同共有人行使专利权时,需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单独实施、转让专利或授予他人独占许可,但普通实施许可除外(需将收益合理分配给其他共有人)。二、单位能否压制个人的非职务专利申请?(一)法律明确禁止:单位无任何压制权《专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任何单位(包括发明人/设计人的所在单位)均无权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涉或阻碍个人就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具体禁止行为包括:强行要求发明人将非职务发明作为职务发明,仅允许以单位名义申请专利;以解除劳动合同、降薪、处分等相威胁,禁止个人提出专利申请;拒绝提供个人研发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恶意拖延、阻挠专利申请流程;强行要求发明人将非职务专利无偿转让给单位,或强制要求独占实施许可而不支付合理报酬。(二)单位压制的法律责任与维权途径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上述压制行为,属于“侵夺发明人/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明人/设计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协商沟通:首先与单位明确交涉,出示非职务发明的相关证据(如研发时间记录、个人资源使用凭证、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证明等),告知其行为违反《专利法》规定,要求立即停止压制行为;行政投诉:协商无果的,可向当地专利行政部门(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单位改正,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级等);司法诉讼: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压制申请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研发投入、预期收益损失等),并确认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维权关键在于举证:发明人/设计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发明创造的“非职务属性”,例如研发构思形成于业余时间的记录、使用个人资金/设备/材料的凭证、发明内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说明、单位未参与任何研发活动的证明等。三、核心总结专利权归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发明人/设计人专属所有”为原则,以“合同约定”为补充;共同非职务发明则归全体共有人共有,单位无默认归属权。压制行为禁止:单位压制非职务专利申请的行为具有明确违法性,法律严格保护个人的专利申请权和相关合法权益。实操建议:个人完成非职务发明后,应及时固定研发过程证据(如设计图纸、实验记录、时间节点证明等);若需使用单位部分资源,务必事先与单位签订书面归属协议;遭遇压制时,果断通过协商、行政投诉或诉讼途径维权,必要时可咨询专利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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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什么期限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和条件如下:期限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该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因其他正当理由:除不可抗拒事由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条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必要时需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如因不可抗拒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供相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材料,如自然灾害的证明、政府文件等。办理相应手续: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如补缴申请费、答复审查意见等。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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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照片应满足哪些拍摄要求?简要说明需包含哪些内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照片应满足以下拍摄要求及内容:拍摄要求清晰度: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背景: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投影规则: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光线:应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内装物或衬托物: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尺寸:提交的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并应保证在该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细节仍能清晰可辨。内容要求视图完整性:对于立体产品,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平面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视图名称标注: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色彩要求:如果要求保护色彩,应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彩色图片或照片应准确地显示产品外观的色彩搭配和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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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时,申请人可通过哪些证据反驳?当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类证据进行反驳:对比文件公开时间方面的证据:若能证明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晚于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则该对比文件不能作为破坏新颖性的现有技术。例如,对比文件的出版日期、在线发布日期等证明其公开时间在申请日之后的相关材料。对比文件公开内容方面的证据: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含糊不清、无法实施或公开不充分,不能作为评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比如,对比文件中对某一工艺仅描述了“混合多种成分”,但未明确成分比例、混合温度等关键参数,申请人可提供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依照该描述实现该工艺的专家意见、实验记录等证据。技术特征差异方面的证据: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进行详细对比,指出两者在功能、结构、效果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证据。例如,对比文件中的装置仅能实现简单功能,而本申请的装置通过增加特定模块实现了更复杂、更优的功能,可提供相关的结构示意图、功能说明文档、性能测试报告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证据:若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如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等,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展览会的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关于紧急状态的说明等。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内容的证据:如果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导致被认为缺乏新颖性,申请人应提供泄露证据、沟通记录及维权证明等,以证明该公开并非申请人主动为之,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专利申请。现有技术无法制备相关产品的证据:当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的化合物时,申请人可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不仅要证明利用对比文件所载实验方法无法制得该化合物,还需证明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实验方法并充分发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常规技能,亦无法制得该化合物,如相关的实验报告、技术分析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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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当事人未作约定时默认归属于受托人还是委托人?根据《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委托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当事人未作约定时,默认归属于受托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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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存在格式错误时,如何申请补正?补正的期限是多久?专利申请文件存在格式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补正,补正期限也因情况而异。具体如下:主动补正: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主动补正时,需提交一式一份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替换页和修订格式的对照页。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补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时,会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如果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申请人应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援引加入补正: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如果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其申请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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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专利申请后还能修改申请文件吗?提交专利申请后,仍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修改主要分为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对于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主动修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主动修改。被动修改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若发现申请文件存在缺陷,会发出补正或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需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修改。但无论哪种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提交专利申请后是可以修改申请文件的。具体情况如下: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被动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专利申请中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会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申请人需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专利申请具有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并已接近审查的最后阶段等,且修改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但无论是哪种修改方式,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技术申请专利,找小盾知识产权(右边法务顾问微信联系)沟通咨询是明智之选。小盾知识产权拥有专业的团队,他们深耕专利领域,熟悉各类技术的专利申请流程。无论是新颖的发明创造,还是实用的技术改进,小盾都能准确评估其专利价值。他们会为你精心准备申请材料,确保技术描述准确清晰,最大程度提高申请成功率。在申请过程中,小盾及时跟进进度,解答疑惑,让你全程无忧。选择小盾,开启技术专利保护之旅,为你的创新成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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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前需要进行哪些市场调研?专利申请前,需做好多方面准备。首先要进行技术评估,确认技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避免与现有技术重复。同时,深入开展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需求、竞争态势、行业政策法规以及市场价值,明确技术应用前景和商业潜力。还需整理完善技术资料,包括详细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实验数据等,为申请文件撰写提供支撑。专利申请前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市场调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市场需求调研目标市场分析:明确产品或技术的潜在应用领域和目标客户群体,了解不同地区、行业对该技术的需求程度。需求趋势研究:分析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判断该技术是否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竞争态势调研竞争对手分析:找出在相同或相似技术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研究其专利布局、技术特点、市场份额等。竞争技术对比:将自身技术与竞争对手的技术进行详细对比,明确优势和劣势,评估竞争地位。行业政策法规调研政策法规解读:了解所在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可能对专利申请和技术应用产生的影响。行业标准研究:熟悉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专利技术符合相关要求,提高市场准入机会。市场价值调研成本效益分析:评估专利技术的研发成本、生产成本、市场推广成本等,预测可能的收益。市场价格调研:了解类似产品或技术的市场价格,为专利技术的定价提供参考。技术申请专利,找小盾知识产权(右边法务顾问微信联系)沟通咨询是明智之选。小盾知识产权拥有专业的团队,他们深耕专利领域,熟悉各类技术的专利申请流程。无论是新颖的发明创造,还是实用的技术改进,小盾都能准确评估其专利价值。他们会为你精心准备申请材料,确保技术描述准确清晰,最大程度提高申请成功率。在申请过程中,小盾及时跟进进度,解答疑惑,让你全程无忧。选择小盾,开启技术专利保护之旅,为你的创新成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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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公开时间对高新企业申报有何影响?专利申请的公开时间对高新企业申报有诸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时间节点与申报匹配度正常公开时间: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会自动公开,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时直接公告,无明确公开阶段。若企业申报高新时,专利尚未到公开时间或未授权公告,将无法作为有效知识产权用于申报,导致知识产权得分项受影响.提前公开:发明专利申请人可请求提前公开,初审合格后2-4个月内公开。提前公开能使专利更快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若在申报高新企业前顺利授权,可及时用于申报,增加知识产权数量和得分.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影响数量要求:高新企业申报对知识产权数量有要求,如需Ⅰ类知识产权1项或Ⅱ类知识产权5项以上。若专利公开时间晚于申报时间,无法计入有效知识产权数量,可能导致企业达不到申报所需的知识产权数量标准.质量体现:公开时间较早且经过实质审查授权的专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相比临近申报才公开或授权的专利,更能证明企业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得分.临时保护与技术独占性临时保护:发明专利公开后至授权前有临时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技术,申请人可要求补偿。企业有处于临时保护期的发明专利,可在申报高新时展示其技术的市场价值和潜在收益,为申报加分.技术独占性:专利提前公开可能使竞争对手获取技术信息,若竞争对手在企业申报高新期间围绕该技术申请改进专利并抢先授权,会削弱企业专利的技术独占性和创新性优势,影响申报中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研发持续性体现系列专利公开:企业有一系列不同阶段公开的专利,可展现研发的持续性和技术创新的连贯性,体现企业在技术领域的长期投入和深度探索,对高新企业申报的研发创新能力评价有积极作用。后续改进专利:若在先专利提前公开,可能影响后续改进专利的创造性,导致后续专利申请困难,无法形成完整的专利布局,不利于在申报中全面展示企业的研发成果和创新能力.在专利申请的复杂征程中,小盾知识产权是您的卓越伙伴。其专业团队具备深厚的行业知识与丰富经验,能精准剖析各类发明创造的独特价值,为您量身定制专利申请策略。无论是严谨的发明专利,还是实用的实用新型专利,亦或是独具匠心的外观设计专利,小盾知识产权都以高效、严谨的流程运作。他们深入研究专利法规,精心撰写申请文件,密切跟踪申请进度,全力确保您的专利申请顺利推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用专业服务为您的创新成果铸就坚固的知识产权护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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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专利申请时材料不完整怎么办?如果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材料不完整,不用过于担心。首先,专利局会发出补正通知书,明确指出需要补充或修正的内容。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是收到通知后的两个月左右)完成补正。补正过程中,仔细按照通知书要求准备材料。例如,如果缺少说明书附图,要确保提供符合规范的附图;缺少权利要求书部分内容的话,认真撰写补充完整。若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专利申请有可能会被视为撤回。以下是专利申请补正材料的一些注意事项:内容方面符合规定范围: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准确清晰表达:清晰、准确地说明补正原因和具体内容,明确指出需要补正的部分,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或修改后的内容.格式方面使用规定表格:应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填写补正书,并按照要求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填写完整准确:补正书的专利号必须与原申请一致,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填写;发明名称一般为原申请时的名称,若修改发明名称则需注明修改前后的名称.附图及文件修改附图修改要求: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并在修改前的图上标示修改的地方,同时说明修改前的问题及修改后消除的问题.文件修改规范: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替换页,并在补正书中标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等.时间及反馈方面按时提交:在专利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正,否则可能会影响专利申请的进程,甚至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关注反馈:补正后需关注专利管理部门的反馈,若仍存在问题应及时按要求再次修改,直至符合要求.当考虑外观实用发明专利申请时,需要精通掌握专利申请的各个环节,能准确把握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关键要点。无论是独特的产品外观,还是创新的实用功能和方法,都能提供精准的申请策略。会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申请,确保申请文件的高质量,提高授权的可能性。选择小盾知识产权(右边法务顾问微信联系),就是为创新成果加上坚固的保护锁,让我们的发明在市场中绽放光彩,实现其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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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提交?专利申请渠道主要分为自行申请和委托代理机构申请。自行申请包括电子申请和邮寄申请。电子申请是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注册账号后按要求填写并上传申请文件,优势在于便捷、高效、能及时接收通知且节省成本。邮寄申请则是将纸质文件通过可靠方式寄至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要保证文件完整准确。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是将技术内容材料交给专业机构,由他们撰写合格文件、评估专利特性、确定申请策略,并且负责与专利局沟通,能有效提升申请成功率。专利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渠道:一、自行申请电子申请: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提交。申请人需要先在该系统注册账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等申请文件,并以规定的电子格式上传。这种方式便捷高效,能实时接收官方通知,而且可以一定程度上节省费用。邮寄申请:将准备好的纸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等,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等可靠的邮寄方式寄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相关的专利代办处。需要注意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出。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拥有专业的专利代理人,他们熟悉专利法律法规和申请流程。申请人只需要向代理机构提供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相关材料,如技术方案的构思、产品结构草图等,代理机构会帮助撰写合格的申请文件,包括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初步评估,并且确定合适的申请策略,如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发明专利等。他们还会负责与专利局进行沟通,包括答复审查意见等后续工作,能够有效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在专利申请之路上,小盾知识产权(联系右边的微信在线法务顾问)是您的理想伙伴。小盾知识产权拥有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团队,他们精通专利申请的各项流程与规定。无论是精准确定专利的技术领域,深入剖析背景技术,精心构建实用新型内容,还是规范绘制附图与撰写说明,都能以专业素养高效完成。其严谨负责的态度,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行,为您的创新成果披上坚实的法律保护外衣,让您的专利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收获应有的价值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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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可以自己办理还是必须委托代理机构?专利申请自己办理与委托代理机构差异明显。自行办理能省下代理费用,严守发明机密,避免技术细节外传。可过程繁杂,需吃透专利法规、深谙申请文件格式与撰写窍门,稍有差池,像权利要求设定不当、格式有误,就易折戟。面对审查意见,若应对经验匮乏,还会拖慢进度。委托代理机构呢,虽要付代理费,却胜在专业高效。从业者熟知审查规则,撰写文件规范、布局精妙,能深挖创新点、定制申请策略,大幅提升成功率。且他们代与专利局沟通,及时处理补正、答复等事务,申请人只需“坐享其成”,省心省力不少。专利申请既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具体如下:自己办理优势:可以节省委托代理机构的费用,并且能更好地保护发明的机密性,避免因向代理机构透露技术细节而可能导致的信息泄露风险.劣势:专利申请流程复杂,需要申请人自己深入了解专利法律和条款,熟悉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撰写要求等,对非专业人士来说,可能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和准备。撰写申请文件时,可能因缺乏经验而导致文件质量不高、权利要求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影响申请成功率。此外,在申请过程中,需自己与专利局沟通并处理各种问题,如答复审查意见等,若不熟悉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延误申请进度或导致申请失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优势:专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一般接受过专业培训,具备丰富的专利知识和申请经验,熟悉专利审查规则,能够撰写高质量的申请文件,合理布局权利要求,提高申请成功率。可以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帮助其确定专利申请的类型、挖掘技术创新点、评估专利的可行性等,制定个性化的申请方案。还能代替申请人与专利局进行沟通,及时处理申请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如补正、答复审查意见等,确保申请流程的顺利进行,节省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劣势:需要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增加了专利申请的成本。并且,如果选择的代理机构不正规或缺乏资质,可能会存在专利信息泄露的风险,或者因代理机构的失误导致申请出现问题.当考虑外观实用发明专利申请时,需要精通掌握专利申请的各个环节,能准确把握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关键要点。无论是独特的产品外观,还是创新的实用功能和方法,都能提供精准的申请策略。会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申请,确保申请文件的高质量,提高授权的可能性。选择小盾知识产权(右边法务顾问微信联系),就是为创新成果加上坚固的保护锁,让我们的发明在市场中绽放光彩,实现其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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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申请(PCT)的优势和流程是什么?国际专利申请,恰似为创新成果搭建的“全球护盾”,旨在让发明创造突破国界限制,收获多国保护。其中,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广为人知且应用普遍。它打破常规逐国申请的繁琐,申请人仅需按条约规定,向本国专利受理部门递交一份申请,指定多国为意向保护地,就能开启国际“旅程”。以统一语言、规范流程开启申请后,历经国际检索、公布环节,期间可依专业报告评估成果“含金量”,还能按需选国际初步审查,最终在30个月内决定进入目标国家,按各国法规走审查流程、获对应专利授权。国际专利申请(PCT)的优势简化申请程序:申请人只需以一种语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专利申请即可,无需分别用不同语言向多个国家单独递交申请,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精力.申请时间充裕:申请人可以自提出申请日起30个月之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相比《巴黎公约》规定的12个月或6个月更为宽松,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时间来准备和规划,确定最终要进入的国家,并可在此期间完善专利申请文件、评估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等.申请灵活:申请人可依据国际检索报告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意见,来决定是否继续申请。若认为申请不具备专利性,可能被“无效”,则可以选择放弃申请,节约费用;若认为申请可能被授权,可根据报告意见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从而增加获得授权的成功率.费用支付灵活:在国际阶段只需支付相对较少的费用,而在决定进入具体国家阶段时,才需针对所选择的国家支付相应的费用,可延迟多国申请的花费,减轻企业短期内的财务压力.扩大保护范围:通过一次PCT申请,创新者能够在众多缔约国中选择保护范围,可实现全球专利保护,对于希望进入多个海外市场的企业或个人极具吸引力.国际专利申请(PCT)的流程国际阶段:提交申请:申请人向一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或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一份满足PCT形式要求的国际申请,并缴纳一组费用。一般情况下,中国申请人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使用中文或英文皆可,受理局会给予国际申请申请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日和申请号。国际检索:每件PCT国际申请都需经过国际检索,由国际检索单位(ISA)检索可影响发明专利性的已公布专利文献和技术文献,并对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书面意见,申请人可据此初步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国际公布: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将对国际申请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包含著录项目和摘要的首页、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国际检索报告等。补充国际检索(可选):经申请人要求,可由第二家国际检索单位查找进行主检索的第一家国际检索单位因现有技术在语言和技术领域上的多样性而未能检索到的相关文献。国际初步审查(可选):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会对申请进行进一步审查,并发布初步审查报告,为申请人提供关于专利申请可行性的初步意见。国家阶段:申请人需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各个目标国家阶段的手续,向所选定的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由各国专利局依据本国专利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授权.在全球经贸深度融合的当下,国际商标申请是企业“出海”筑牢品牌壁垒的关键一步,而小盾知识产权堪称得力护航者。深谙国际规则,小盾精通马德里体系、欧盟商标及各国商标法规差异,能依企业战略精准规划申请路径。前期全方位检索,深挖全球商标数据库,筛除潜在冲突,为申请夯实基础。准备材料时,严谨把控细节,从规范图样到精准分类,无一疏漏。递交申请后,密切跟踪进度,横跨不同国家或区域复杂流程,应对异议、驳回复审等状况游刃有余,以专业、高效服务,助力品牌扬帆海外,闪耀国际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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