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类别使用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哪些法律风险?
2025-10-26
答:
跨类别使用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哪些法律风险?跨类别使用注册商标(即在未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标志)会构成一系列的法律风险。这是一个在商业实践中非常普遍但又极具风险的行为。以下是对主要法律风险的详细分析:一、对自身商标权的风险商标被撤销的风险(“撤三”风险)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风险点:如果您在A类别注册了商标,但实际只在B类别使用,并且未在A类别进行任何商业使用,那么他人就可以针对A类别的注册提出“撤三”申请。一旦成功,您将失去在A类别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淡化与弱化的风险概念:如果您在多个不同类别使用同一商标,但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档次、定位差异巨大(例如,既用于高端奢侈品,又用于廉价日用品),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标的独特性和声誉产生混淆。风险点:长期如此,商标与您核心业务建立的唯一、特定的联系会被削弱,其品牌价值和识别功能下降,这被称为商标的“淡化”或“弱化”。二、对他人商标权的风险(侵权风险)这是最严重、最常见的法律风险。构成商标侵权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风险点:您跨类别使用的商品/服务,可能与他人在该类别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判断是否“类似”是一个非常专业和复杂的问题,不仅看《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还会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一旦被认定为“类似”并“容易导致混淆”,即构成侵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恶意使用法律规定: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如果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您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风险点:您侵犯他人驰名商标:如果您跨类别使用的商标,恰好与他人在该类别已被司法或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即使类别不同,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他人侵犯您的商标(如果您想获得跨类保护):反过来,如果您的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程度,您很难阻止他人在其他不类似的类别上注册或使用相同商标。三、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风险行政处罚:一旦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民事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您: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消除影响;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费等)。四、对品牌与市场的风险误导消费者与构成虚假宣传:使用®标志,是向公众宣告该商标是“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如果您在未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品牌信誉受损:一旦发生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罚,会对您的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融资与上市障碍:对于有融资或上市计划的企业,知识产权的清晰、合法是基本要求。存在商标侵权风险或纠纷,会成为重大的法律障碍。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核心原则:注册先行,按类使用在计划使用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提前进行商标注册。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类别和项目使用商标,并在该类别上标注®。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在跨类别使用或注册前,务必进行详细的商标检索,不仅要看目标类别是否有相同商标,还要评估是否与任何现有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构成冲突。规范使用注册标记仅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标志。在未注册但已提交申请的类别上,可以使用™(Trademark)标志,表明您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但尚未获得注册。在既未注册也无申请计划的类别上,应避免使用任何标记,或仅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但需注意避免与他人权利冲突。通过异议、无效或收购消除障碍如果发现他人在您希望进入的类别上注册了相同/近似商标,可以考虑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来清除障碍。在商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谈判并收购该商标。跨类别使用注册商标绝非小事,其核心风险在于极高的侵权可能性。企业应摒弃侥幸心理,建立完善的商标战略和管理制度,确保商标使用行为的合法性,从而保障企业的稳健经营和品牌的长期价值。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咨询专业的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是至关重要的。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上有哪些本质区别?
2025-10-26
答: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上有哪些本质区别?一、注册商标的“主动盾与进攻矛”专用权与禁止权: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禁止权:这是注册商标最核心的权利。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禁止权的范围大于专用权的范围。例如,你注册了“雪花”啤酒,你不仅可以自己用,还可以阻止别人在白酒(类似商品)上使用“雪之花”(近似商标)。法律武器库:行政保护: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请求查封侵权产品、罚款等。司法保护: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刑事保护:对情节严重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可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海关保护: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阻止侵权商品的进出口。二、未注册商标的“有限防御盾”对抗恶意抢注的权利(《商标法》第32条):这是对未注册商标最重要的保护。如果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你可以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或在注册后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明“在先使用”和“有一定影响”。在原使用范围内的继续使用权(《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即使他人已经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你在他人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可以享有“先用权”。但此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你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避免混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如果一个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达到了“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可以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他人若擅自使用导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权利人可据此维权。但这同样对“影响力”的证明要求非常高。本质区别可以概括为:注册商标是“名正言顺的产权”,受法律全面保护;而未注册商标更像是“需要自证清名的自然权利”,保护有限且被动。给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产品或服务推出前,务必进行商标检索并提交注册申请。这是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品牌保护方式。不要依赖“使用产生权利”:在中国“注册优先”的原则下,依赖使用来确权风险极高。一旦被他人抢注,你将面临漫长的法律程序和巨大的商业损失。对于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如果暂时无法注册,务必保留所有使用证据(如标有商标的合同、发票、广告、产品照片、媒体报道、获奖记录等),为可能的异议、无效宣告或不正当竞争诉讼做好准备,并尽快启动注册程序。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什么期限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2025-10-24
答: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什么期限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和条件如下:期限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该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因其他正当理由:除不可抗拒事由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条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必要时需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如因不可抗拒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供相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材料,如自然灾害的证明、政府文件等。办理相应手续: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如补缴申请费、答复审查意见等。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委托开发中,委托人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享有哪些合法权利?
2025-10-24
答:
委托开发中,委托人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在委托开发中,若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未被授予专利权,委托人享有的合法权利需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专利法》相关规定,委托人通常享有以下权利:免费实施权即使发明创造未获得专利权,委托人作为委托开发的出资方,在合同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免费实施该技术成果。这是因为委托人通过支付开发费用,实质上已为技术成果的研发投入了成本,应享有合理的使用权,无需再向受托人支付使用费。技术资料的使用权与获取权委托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取委托开发所形成的技术资料(如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实验数据等),并可在实施技术成果的范围内使用这些资料。受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人交付与技术成果相关的必要资料,以保障委托人的实施权。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若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委托人在未取得专利权时的其他权利(如优先受让权、技术改进权等),则委托人可依据合同享有这些权利。例如,合同可能约定委托人在技术成果未获专利时,有权优先受让该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或有权在原有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进并使用改进后的技术。需注意的是,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若未被授予专利权,其权利性质可能属于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此时,委托人的权利行使不得侵犯受托人作为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如署名权等),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约定为优先,无约定时则适用法律的默认规则。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负有哪些法定义务?
2025-10-24
答: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负有哪些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负有给予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法定义务。具体如下:给予奖励的义务:无论职务发明创造是否实际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都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如果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对于获得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职务发明,单位应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对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给予合理报酬的义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如果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单位实施获得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后,应当向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全体发明人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报酬: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植物新品种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植物新品种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3%。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参照前两项计算的数额,根据发明人个人月平均工资的合理倍数确定每年应提取的报酬数额。参照第一、二项计算的数额的合理倍数,确定一次性给予发明人报酬的数额。上述报酬累计不超过实施该知识产权的累计营业利润的50%。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后,应当从转让或者许可所得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此外,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有尊重和保障该权利的义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为何被排除在外?
2025-10-24
答: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为何被排除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有以下几类: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内容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等。另外,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也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如比赛规则、商业方法等,因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所以不授予专利权。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原因,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如诊断疾病的方法、治疗疾病的手术方法等不授予专利权,但用于实施这些方法的仪器或装置可以申请专利。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对其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这类方法和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授予专利权。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如商标、交通指示牌等。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被排除在外,主要有以下原因:缺乏技术创新性: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通常只是为了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备实质性的技术创新,不属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中“新设计”的要求。避免权利冲突: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权利容易产生交叉与冲突。将其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可以减少权利冲突,便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鼓励产品外观创新:为了引导设计人将创新重点更多地放在产品本身的外观创新上,提高产品的整体美观性和独特性,促进产品外观设计水平的提升,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所以将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设计排除在专利权客体之外。
如何认定 “复制” 软件的侵权行为?临时复制是否构成侵权?
2025-10-24
答:
如何认定“复制”软件的侵权行为?临时复制是否构成侵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复制权是指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综合考量。以下是具体分析:主观方面:被控侵权人主观上需有复制他人软件作品的故意。如果被控侵权人是以复制他人软件为前提,仅对软件进行少量修改或自行创作少量内容,以实现侵权软件的正常使用和获利,那么其主观故意较为明显。客观方面接触可能性:被控侵权人需有接触过权利软件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的可能性。例如,侵权软件的开发者曾在权利软件的开发公司工作,有机会接触到相关软件。软件实质性相同:需要判断权利软件和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可以通过源程序遍历比对法,直接比对两者源程序的代码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也可以在无法获取被控侵权软件源程序的情况下,通过复合校验法,比对两者的目录结构、文件哈希值、文件内容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排除合理使用等情形: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使用软件是基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复制软件等,则不构成侵权。否则,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权。关于临时复制是否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临时复制作出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临时复制不属于复制权控制的行为,无须引用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抗辩事由就可以实施而不用受到著作权人的控制。因为临时复制仅是一种技术现象,具有暂时性、附带性,不是行为主体有意识地自觉实施的行为,且临时复制件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合作开发的软件申请登记时,合作协议的签订时间有何要求?
2025-10-24
答:
合作开发的软件申请登记时,合作协议的签订时间有何要求?合作开发的软件申请登记时,合作协议的签订时间通常要求早于软件的开发完成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践操作,一般建议合作协议的签订时间至少提前于开发完成时间3个月。例如软件在2025年6月1号开发完成,协议签订时间最好在2025年3月1号之前。这是因为版权中心通常认为合作开发一款软件需要一定的周期,若协议签订时间与开发完成时间过于接近,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正常的开发流程,从而导致申请被驳回。
软件著作权登记被驳回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2025-10-24
答:
软件著作权登记被驳回后,有哪些救济途径?软件著作权登记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通过了解驳回原因、补充修正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具体如下:了解驳回原因:申请人应仔细查看驳回通知书,明确驳回的具体原因,如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鉴别材料不符合规定、存在权属争议等,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后续措施。补充和修正材料:若因材料问题导致驳回,如材料缺失、格式不规范等,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登记。申请行政复议:若申请人认为版权登记机构的决定有误,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申请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时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等。提起行政诉讼: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如果是因为权利归属等实质问题导致登记失败,申请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若这些方式都无法解决,还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对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判决。
什么是软件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适用哪些商业秘密保护场景?
2025-10-24
答:
什么是软件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适用哪些商业秘密保护场景?软件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是指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当软件鉴别材料中含有商业或技术秘密等不愿透露的内容时,申请人可以选择的特殊交存方式。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例外交存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软件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主要适用于以下商业秘密保护场景:核心算法保护场景:当软件的核心算法是企业的关键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可能会被竞争对手模仿或利用,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时,可通过例外交存的方式,将核心算法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或选择不完整提交,只提交非核心部分的代码,以保护核心算法的秘密性。商业逻辑保护场景:如果软件中独特的商业逻辑是企业经过长期实践和创新形成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且不想被外界轻易知晓,那么可以对涉及该商业逻辑的源程序或文档部分采用例外交存,避免商业逻辑的泄露。未公开技术细节保护场景:软件中一些未公开的技术细节,如特定的函数实现方式、数据处理流程等,这些细节可能是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对企业的技术优势和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可通过例外交存来保护这些技术细节不被公开。
中国境内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是什么?地方版权部门能否办理登记?
2025-10-24
答:
中国境内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是什么?地方版权部门能否办理登记?中国境内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地方版权部门一般不直接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但部分地方版权部门可作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代办机构,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相关服务。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咨询小盾知识产权办理。代办经验非常丰富。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可约定哪些模式?
2025-10-24
答: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可约定哪些模式?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软件,著作权一般归单位所有,但也可以通过约定确定归属。具体可约定的模式如下:著作权归单位所有:可以约定软件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开发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所有权利,如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都由单位行使。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约定模式,尤其在员工利用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开发软件的情况下,单位通常会要求享有软件的著作权。著作权归开发者所有:虽然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但可以通过合同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开发者个人所有。在这种模式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者给予一定的使用许可,比如单位有权在内部免费使用该软件等。著作权由单位和开发者共同享有:可以约定软件著作权由单位和开发者共同享有,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方式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例如,对于软件的后续开发、升级,双方可以约定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对于软件的收益分配,也可以根据各自的贡献程度进行约定。
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取得途径包括哪些?
2025-10-24
答:
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取得途径包括哪些?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以下主体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自然人:中国公民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或者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保护。法人:法人组织开发的软件,由法人享有著作权。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对其开发的软件,同样享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取得途径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具体如下:原始取得:独立开发:软件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完成,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该开发者自动取得软件著作权。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继受取得:受让:软件著作权人将全部或部分权利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受让人通过转让合同取得软件著作权。继承:根据继承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承受: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
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2025-10-24
答:
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使用禁用标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即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等。缺乏显著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即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但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三维标志注册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即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如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或者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不正当方法取得商标注册。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特定关系人的抢注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即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或者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含有虚假地理标志: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即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违反先申请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侵犯在先权利或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于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周期通常是多久?异议结果有哪几种可能?
2025-10-24
答:
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周期通常是多久?异议结果有哪几种可能?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此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布的信息,2023年商标异议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10个月。商标异议裁定结果有以下两种: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如果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充分,初步审定的商标将予以注册。申请人取得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异议理由充分,商标不予注册:若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初步审定的商标将不予注册。异议成立可能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情况,此时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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