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如何判断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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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如何判断显著性?

商标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其中三维标志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立体商标

那什么是立体商标,如何申请立体商标,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如何判断呢?

一、什么是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就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体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简单的说就是以立体形状来申请的商标。

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单纯的立体形状:

A.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B.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

C.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

2)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A.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B.商品的包装或容器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

C. 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或者图形商标。[1] 

二、立体商标的起源

世界上最早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的国家是法国, 早在1858年,法国吉百利公司生产了一种带有槽形的巧克力,经过一段时间销售,吉百利公司的这种形状的巧克力就被消费者广泛接受,大家一看到这种形状的巧克力就知道是吉百利牌巧克力,这时候呢,就有另外一些巧克力公司也开始生产这种形状的巧克力,结果导致吉百利公司的销售量大幅下降,吉百得公司就把其他几个巧克力生产公司告到了法院,说其他几个公司因为生产跟他公司同一形状的巧克力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使消费者以为这是吉百利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要求法院禁止其他公司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最后,法院经过调查,其他公司生产的同一形状的巧克力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判其他公司不得在生产这一形状的巧克力,从此,立体商标就产生了。

三、如何申请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对于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必提交立体实物,只需提交能够表征立体形状的图样,例如通常所有的三维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但是必须在注册申请书中注明是"三维商标"或"立体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申请注册立体商标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需要提交多视图的,应当放在同一张商标图样中,且最多不得超过6幅。商标图样的长或者宽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如何判断

在判断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立体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一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标志的关联性;

(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

(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

(五)与该标志区别特征相关的其他因素。

从主观评价方面讲,该标志是否给相关公众带来了超出产品属性之外的新的视觉印象,是否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则是考量的重要因素。

五、立体商标申请的案例

1、驳回商标:

法国佩里埃儒埃香槟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佩里埃儒埃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申请注册第6318971号三维标志(指定颜色)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其具体构成为:深绿色玻璃瓶身,瓶口及瓶颈部分覆有土黄色封纸,瓶身上有白色花朵和绿色藤蔓枝叶图形,图形轮廓镶有金边,瓶身图形所占比例较大,正面、左侧面、后侧面视图均可见其部分,后视图则可透过半透明瓶身显示暗深色的花朵藤蔓枝叶背面图形。

2、引证商标:国际注册第G560331号图形商标

在此之前,佩里埃儒埃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尤其是葡萄酒,汽酒,法国产葡萄酒,即香槟酒,苹果酒,梨酒,果酒,烧酒,利口酒和烈性酒”商品上已取得国际注册的第G560331号图形商标(如图)的专用权,并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

3、案情发展及最终判决:

佩里埃儒埃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申请商标作出的驳回通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花朵图案为其显著部分,该图案已经获得商标注册,经过在中国广泛使用,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具备了商标识别作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包装图形,结合指定的酒精饮料(除啤酒外)商品考虑,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将其作为产品包装而非商标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仅仅直接标识了指定商品的包装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佩里埃儒埃公司提交的产品销售发票、宣传册、新闻报道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显著性,其提交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佩里埃儒埃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广州商标注册,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备的固有显著特征,佩里埃儒埃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据此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决定,因而最终判决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