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伪造商标标识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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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伪造商标标识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擅自伪造商标标识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什么是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

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志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

这是一种新规定的犯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种犯罪的构成特征是: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或者单位。

(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也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是对社会经济有危害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受到刑罚处罚。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还要去实施这种行为。

(4)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伪造、擅自制作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现在,就让小盾知识产权网(www.xdsipo.com)为大家分享一个相关案例:

在北京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某化工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同为生产防冻液的企业,原告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其 “ 天朝”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被告于1 989年9月从为原告生产外包装桶的某公司购买了刻有原告商标的防冻液外包装桶4160个,至起诉时尚未使用,存放于库房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购买了大量刻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外包装桶,并准备装入自行生产的防冻液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然涉案标识尚未交付、4160个包装桶在未使用状态下即被查获,但上述外包装桶标识均被印制完成,已能确定该桶的外贴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相同,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既遂。

被告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认为,被告明知包装桶上刻有原告商标,还大量购买,说明其购买的目的是为了使用这种包装桶销售自己的产品,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已为进一步侵犯原告商标权作好了准备,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单位及在没有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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