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加工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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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加工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吗?

目前很多企业自己不生产产品,只负责贴牌销售产品,生产委托生产工厂进行加工,这样销售商只需要付给加工方加工费。对于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的争议也是一度成为大家的热门话题,因为在不同的法院所得出的判决结论是大相径庭的。贴牌加工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吗?

一、什么是贴牌加工

贴牌加工,又称定牌加工,代工生产或OEM,即指受托方基于合同约定,为委托方生产加工粘附有特定商标的商品并将该商品交付给委托方,后者按约定支付加工费的经营模式。

是改革开放以来,主要的对外贸易组成部分,所谓的MADE IN CHINA就是这一发展模式的代名词。

由于我国的涉外加工企业自己不拥有自主品牌,而很多委托加工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国内并不拥有该品牌的商标权,多数情况下,该商品之中国注册商标权人并非委托方,中国注册商标权人就进行了维权诉讼。

二、为什么贴牌加工侵权以否会存在判决的不确定性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一项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否不再考虑相关公众之混淆可能便一律判定侵权,该条款中的使用商标如何解释,是否包括出口贴有该商标的商品,商标侵权是否要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为要件,是否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否应尽到所谓的合理注意义务,正是这些关键术语和规则上存在不同认识和解读,才导致最终的司法判决五花八门。

三、贴牌加工属于侵权行为吗

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欠缺任何一个要件即不构成侵权。

而贴牌加工恰恰缺了损害结果要件,故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商标是标志加商誉的统一体,不可分离。欠缺商誉的标志并不是商标。

所谓的商誉就是顾客回到原有购货地点的可能性,顾客出于喜欢某商品品牌或除了地理位置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回到同一购货地点或公司的倾向。

所以才会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而撤销,在先使用商标之共存,禁止恶意抢注等商标法中的重要规则,其实也就是保护了商标中商誉的行为。

所以仅仅粘附同一标志而不损害商标权人商誉的贴牌加工不属于侵权行为。

贴牌加工的所有产品在贴牌后全部销往国外,中国公众都无法接触,所以对国内在先商标注册人的商誉并不造成影响。

所以,中国的企业借助商标进行跨国利益扩张,需要我国法律的保驾护航,不能牺牲现有的且很可能未来长期存在的主要经营模式和发展动力为代价,更不应该以破坏法律既有的基本原理和解释规则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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