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 “新颖性” 的核心含义是什么?哪些情形会导致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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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 “新颖性” 的核心含义是什么?哪些情形会导致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
小盾知识产权专家回复
专利法中 “新颖性” 的核心含义是什么?哪些情形会导致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
专利法中 “新颖性” 的核心含义及丧失情形解析
一、新颖性的核心含义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 22 条规定,新颖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核心前提条件之一,其核心含义可概括为 **“技术方案未被公开且无在先冲突申请”**,具体包含两个关键维度:
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为公众所知” 的核心是技术内容处于公众能够获得、知晓的状态,包括通过出版物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如口头公开)传播,且不受地域限制(国内外公开均算)。处于保密状态(含协议保密、默契保密)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如果保密义务人事先泄露导致公开,则该技术会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无抵触申请:不存在任何单位或个人就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申请日之前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且该在先申请的技术内容被记载在申请日(含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里的 “同样” 指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包括简单文字变换或隐含公开的情形。
简言之,新颖性的本质是要求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是 “前所未有的技术方案”,既未被公众所知,也未被他人抢先申请并后续公开。
二、导致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除《专利法》第 24 条规定的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情形外,以下两类核心情形会导致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
(一)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前已公开
技术内容在申请日之前通过任何方式被公开,且达到 “公众可获知” 的程度,即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具体形式包括:
出版物公开:通过各种传播载体公开发表技术内容,载体形式不受限制,包括纸件出版物(书籍、期刊、报纸)、视听资料、在线数据库、互联网信息等,无论正规还是非正规出版物,只要能被公众获取即构成公开。例如:
提前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包含完整技术方案的论文;
在网络平台(如博客、技术论坛)公开披露产品设计图纸或制造方法;
毕业论文提交后被纳入公开可查询的数据库(如知网),且包含专利申请的核心技术内容。
时间认定上,纸件以印刷日为准,电子出版物以上传日或出版日为准;内容上,不仅包括明确记载的信息,还包括附图隐含的定性关系、固有特征等(如通过记载的提取方法可必然获得的物质含量)。
使用公开:通过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演示、展出等使用行为,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得知的状态。例如:
在商品展销会上公开演示新产品的结构和功能;
销售包含核心技术的产品,使得公众可通过拆解获知其技术方案;
公开使用某一方法生产产品,且该方法的技术细节能被他人观察、获知。
需注意:若展出的产品仅展示外观,其内部结构或材料未知,则不构成使用公开。
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公开,如在学术报告、研讨会、广播传媒中公开技术内容,只要能让公众获知实质性技术知识,即构成公开。
特殊情形下的公开认定:
数值范围冲突: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端点,会破坏限定该离散数值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如对比文件公开 60℃-90℃的干燥温度,本申请中 60℃、90℃的方案即丧失新颖性);
惯用手段置换: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为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如将螺钉固定改为螺栓固定),则不具备新颖性;
产品特征无实质差异:仅以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限定产品,但未使产品的结构或组成产生区别(如现有技术为治疗糖尿病的 A 药剂,本申请仅将用途改为治疗肝炎,核心成分未变),则丧失新颖性。
(二)存在抵触申请
他人就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本申请日之前提出过专利申请,且该在先申请的技术内容被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例如:
甲于 2024 年 1 月提出某技术的专利申请,未公开;乙于 2024 年 3 月就完全相同的技术提出申请,甲的申请在 2024 年 7 月公布,则乙的申请因存在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
抵触申请的核心是 “申请在先、公开在后”,且技术内容完全相同,其目的是防止重复授权,避免后申请人窃取先申请人的技术成果。
(三)宽限期内的再次公开(例外情形的例外)
《专利法》第 24 条规定了申请日前 6 个月内的 4 种不丧失新颖性情形(国家紧急状态下为公共利益首次公开、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会首次展出、规定学术 / 技术会议首次发表、他人未经同意泄露),但如果在宽限期内,该技术再次被公开且不属于上述 4 种情形,则仍会丧失新颖性。例如:
申请人在国际展会上首次展出产品(符合宽限期情形),但随后在申请日前 3 个月,又通过网络公开销售该产品(非宽限期情形),则该申请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自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
三、关键补充: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例外情形)
为避免合理原因或不当公开导致丧失新颖性,《专利法》第 24 条规定了 6 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不影响新颖性,但申请人需按规定提出声明并提交证明材料: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如合作方泄密、技术被剽窃后公开)。
需注意:宽限期是 “补救措施”,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声明(自行公开的需在申请时声明,他人泄密的需在获知后 2 个月内声明),否则仍会丧失新颖性。
总结
新颖性的核心是 “申请日前未公开、无在先抵触申请”,其丧失的核心原因是技术内容提前进入公共领域或存在冲突的在先申请。对于申请人而言,需严格把控技术公开的时间节点,避免在专利申请前通过出版物、使用、口头传播等方式泄露核心技术;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公开,需确保符合宽限期条件,并及时履行声明和举证义务,以维护自身专利申请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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