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酸饮料“益力多”和“养乐多”将“益菌多”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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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酸饮料“益力多”和“养乐多”将“益菌多”告上法庭

益力多、养乐多对于很多小孩和家长并不陌生,很多小朋友们都喝过这些饮料。今年初,上海知产法院就收到一起和乳酸菌饮品有关的上诉案件,“益力多”和“养乐多”的权利人来法院告了“益菌多”。上海知产法院于5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组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旁听了此案的全部审理过程,此案于近日审结,上海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然公司”)需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以下简称“益力多本社”)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客玛公司”)需立即停止销售果然公司生产的“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益力多本社成立于1949年1月,上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力多公司”)、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乐多中国公司”)均系益力多本社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涉案产品的中文译名有两个,一为“益力多”,主要在广东省地区销售,另一个为“养乐多”,在“益力多”销售地区以外的地区销售。益力多本社享有“益力多”和“养乐多”单瓶容器和五连排包装装潢的著作权及多个“益力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益力多本社发现,被告果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并由乐客玛公司销售的含乳饮品上使用与涉案产品相近似的包装盒容器,并使用与“益力多”注册商标近似的“益菌多”标识,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相关宣传资料和信息,召回尚未销售的全部“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及宣传资料并予以销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万元。

被告果然公司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益菌多”商标是通用名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单瓶容器系行业通用容器,且与被上诉人的产品形状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益力多本社主张权利的7个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果然公司在产品的单瓶容器及外包装上均显著标明了“益菌多”文字,该文字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作用,系作为商标使用,且其并非通用名称。根据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益菌多”字样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益力多”文字商标仅一字之差,读音相近,使用的字体也相似;果然公司将“益菌多”与括号结合使用的方式无论在文字的组成还是在图形的构造上均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平面组合商标构成近似;果然公司将“益菌多”文字与其产品单瓶容器结合使用的方式在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立体组合商标构成近似。此外,虽然“益力多”商品的高知名度主要在于广东地区,但果然公司从事相同的行业,其不可能不知晓该商标及产品,却仍然采用了与“益力多”近似的“益菌多”作为其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商业标识使用,其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果然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益菌多”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另外,经审查,“养乐多”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经将双方产品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进行比对,果然公司产品的五连排包装装潢也采用了与“养乐多”产品相同的元素,包装装潢构成近似,果然公司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果然公司需立即停止侵害益力多本社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另外,乐客玛公司于需立即停止销售果然公司生产的“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果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被上诉人的主体组合商标构成近似,整体包装装潢与被上诉人产品近似,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细微差异不足以防止一般公众的混淆。因此,果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故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