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使用过程中是否要和商标注册证上的字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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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使用过程中是否要和商标注册证上的字体一致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很多申请人在初期注册商标时,未考虑到商标的美观度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效果,等到实际使用时,就在原有注册商标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改设计或者字体的重新设计,殊不知,这种实际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标样不一致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就让小编来告诉您为什么吧?

一、商标规范使用,是商标法一直所强调的,并且对于规范使用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获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四十一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九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对于商标字体改动不大的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不规范使用,需要重新再注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注册与实际使用标样保持一致,但在商标管理中,对于变化不大的商标字体的改动,未改变其注册的显著特征的,比如,手写体和印刷体之间的变动,楷体和黑体之间的改动等,一般是可以维护商标专有权的。

三、商标更改字体不规范使用所照成的风险有哪些

对于商标自行更改商标字体标样变化比较大的,对于自身商标品牌其实是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不知什么时候就有可能引起爆炸。那到底会产生些什么样的风险呢?
1、工商局在定期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商标使用不规范的会责任限制改正,期满不改正的,那商标局将会撤销该商标。
2、商标被他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的,需要提供实际使用的证据,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属于同一性的商标,仍可发挥注册商标识别功能的,则该使用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差异较大,且显著特征已发生变化,则不再属于同一性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发挥了独立于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的,该使用不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可能,那也将导致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合格,无法律效力,最终商标被裁定被撤销。
3、商标被他人提无效宣告,需要提供实际使用证据,也将会由于实际使用标样与注册标样不一致,可能导致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合格,无法律效力,最终商标被他人无效掉。
4、在进行商标的维权诉讼中,如他人发生侵权贵司该注册商标的行为,由于贵司实际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标样的一致,可能加大维权诉讼在提供证据上的难度,更甚无法进行维权。
5、商标不规范使用还将导致影响后期的广告宣传,省著名商标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等荣誉认证。
所以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建议还是将使用的商标字体形式重新注册为好。

四、商标更改商标字体不规范使用的案例分析

    1996年7月16日,深圳市法铁力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92823号“鐵力士TINIT”商标(下称复审商标,见图1),1997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消毒肥皂、洗面奶、浴液等。后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于刘伟,商标专用期限经续展至2017年9月6日。   
    2007年4月13日,联合利华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复审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以刘伟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为理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并予以公告。刘伟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刘伟向商标局和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刘伟使用复审商标商品的照片复印件,商品为洗发乳;2.刘伟对复审商标的宣传资料原件,包括2006年12月29日的《化妆品报》和2007年6月8日的《化妆品报》。
在商评委的审查中,支持了刘伟的证据,继续维持第3类第1092823商标的商标专有权。
    联合利华不服,上诉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
    联合利华仍旧不服,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看过所有证据后,得出结论:
第一,广告中使用的商标标识为中文“鐵力士”和英文“LISHIX”及图的组合,此种使用方式虽使用了复审商标中的中文部分,但复审商标中的“TINIT”英文部分亦为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广告中使用“鐵力士”与其他英文字母组合形成的商标标识与复审商标形成较大差异,已对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作了较大变化,与复审商标不属于同一商标,即使广告中标注了复审商标的注册号,亦不能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
第二,广告刊登主体为铁力士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刘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与前注册人深圳市法铁力贸易有限公司或刘伟之间有任何许可使用关系,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被合法使用。
最终刘伟的第3类第1092823商标由于实际使用与注册商标不一致,并且实际使用时间无法证明是刘伟所使用而最终被撤销。高级人民法院即为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