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商标驳回复审来提高商标复审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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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商标驳回复审来提高商标复审的成功率?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日愈增多的现在,商标在初审阶段被驳回的概率较之前也有一定的增加。尽管商标被驳回的可能性在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最终获得注册的成功率在降低。针对绝大多数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在初审阶段遭遇驳回,后续也可以通过商标驳回复审的途径获得最终的成功授权。那么,如何进行商标驳回复审以使商标获得成功注册呢?

一、商标初审被驳回的情况

对商标而言,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一般都做好了万全的准备。普遍来讲,商标查询检索是商标注册的必要前置步骤。在一切就绪后,商标申请人正式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在初审后决定此商标是否可以注册,如无在先相同或近似则该商标将获得初步审定公告。

如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则该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商标在初步审查阶段被驳回的原因多种多样。一般情况下,商标被驳回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和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即违反了商标的禁用条款;

2、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即违反了商标的禁注条款;

3、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基本上,如果一件商标在初审阶段被驳回,有95%以上的可能性是由于前述三种驳回的理由之一。

那么,针对商标局的驳回通知所述理由,申请人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商标权利的争取呢?

二、如何在商标驳回复审中进行争辩

商标驳回复审中,针对以上第一部分中可能出现的驳回理由进行争辩时,需要阐述哪些理由呢?

(一)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1、所谓商标的独创性,指的是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使用在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令人印象深刻。

2、商标的显著性指的是该商标的特征可以达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作用。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而商标除了中文之外还可以包含英文、数字和图形等等。在如此多的排列组合之中,学理上出现了“五分法”,针对不同标志的显著程度将标志词汇分为以下五种:臆造性标志、随意性标志、暗示性标志、描述性标志和通用名称。在不考虑商标使用的情况下,描述性词汇和暗示性词汇属于没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臆造性词汇、随意性词汇和暗示性词汇的显著性则呈现由强到弱的趋势。

臆造性词汇如海尔、柯达等,其本身没有任何含义,是一个杜撰得出的词汇,因此其本身的独创性也较强。此种词汇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无论在初审阶段该商标是由于没有显著性被驳回还是由于有在先近似的商标被驳回(相同商标除外),均可在驳回复审中争辩由于商标的独创性,复审商标具有显著性或者和在先商标可以区分。

相对而言,随意性标志的显著性相对臆造性标志弱一些。例如,将“小米”作为手机的商标。本身小米是一种谷物粮食,该词不是臆造出来的,而是本身就存在的。但将小米作为手机的商标,是对词汇的随意性使用,不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描述,相对也很少出现缺乏显著性的情况。

最后,暗示性词汇是指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例如,将“健力宝”用作饮料的商标。如果该商标的文字,是对商品的特点较为明显的描述,则并不是暗示性词汇,不具有显著性。只有通过暗示,需要经过思考才能联想到词汇的内在意思时,才可称之为暗示性词汇。

但是,关于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这两个概念并不是等同关系。只是在实务中,一般来说具有独创性的标志更能达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效果。

(二)商标的知名度

一个标志在成为注册商标前或者已成为注册商标后,均可以拥有知名度。只要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活跃着,不断吸引大众的眼球,最后使这件商标在某一领域内被大部分人所熟知。那么这个商标,就可以称之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商标法上来讲,一个商标的知名度的直接证明方法是提供大量的商标使用证据。

通常而言,一般商标申请人可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一为带有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说明书等,二为带有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合同、发票,三为带有商标的商品的宣传资料、合同、对应的发票等。在日常的企业活动中,建议完整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这不仅仅是对企业档案、资料的整合,也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商标案件的有力支持。

知名度可以成为商标驳回复审争辩的有力理由的主要原因有二:

1、在商标没有显著性这点上,可以通过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知名度从而具有显著性强势反驳;

2、在商标近似理由驳回的情况下,一个具有知名度的商标,消费者是可以将其和其他商标区分开来的。

综上,商标的知名度在商标驳回复审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三)商标法引用条款

商标法引用条款只要针对的情况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所援引的商标为权利状态不稳定的商标或者为需撤销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引证商标注册人已经消亡时,可向商标局对引证商标提出注销申请;

2、若引证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确查到没有商标的使用情况,可向商标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3、若引证商标属于恶意抢注或属于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法的引用条款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至关重要的原因是,只要通过引用条款将在先引证商标撤销等,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自动消除。

那么,以上的排序方式是否是根据重要性的先后?不是,在针对个案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使用。

三、商标驳回复审的其他成功性要素

商标驳回复审中,案件代理人也是至关重要的。他分析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的必要性;他引导商标申请人准备材料;他撰写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如何针对个案进行驳回复审考验着每一个驳回复审案件代理人。

案件代理人撰写的争辩理由若能获得商评委的认可从而在复审阶段胜利,这不仅仅需要代理人对商标驳回复审专业知识的掌握。除此之外,如果代理人了解了商标申请人从事的业务和申请商标在商业上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申请商标的详细的背景知识,那么代理人便可针对具体情况,寻找案件突破点。

四、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材料中理由和证据的重要性

如果是图形商标,要向审理员说明该商标的呼叫是什么,而且要提交证据证明。已经使用的,需要提交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图样,而且往往对应着汉字呼叫;没有使用的,要提交准备使用的证据。没有证据,一般没有说服力。

如果是文字商标,要讲明申请注册使用这件商标的原因,而且原因要合情合理,比如是喜爱的物件或者文字寓意美好,甚至是一拍脑袋想到的也要讲一讲拍脑袋的过程。使用一件标识作为商标,可以有千百种理由,要让审查员相信你的初衷是诚信的,没有抄袭或摹仿。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了很多抄袭或摹仿的商标,这方面审查员偶尔会反应过度。所以,说明申请注册某件商标的真实缘由和意图,很有必要。

如果商标已经使用了,请务必提交使用证据。仅仅说一句“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基本是没有作用的。“使用”是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审查员便无法认定这一事实。而尊重客观已经形成的市场实际,是考量商标是否予以注册的又一因素。两件商标有所区别的情形下,使用证据的说服力往往是比较大的。

所以,对于需要做驳回复审的可以联系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详细咨询400 998 6803,商标标识是客观存在的,审查员需要作出的判断,是申请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在实践中是否存在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所以,当事人在商标驳回复审中需要做的,是向审查员证明在实际中不会造成混淆,对于驳回复审的关键是写一份理由清晰逻辑正确事实有据的复审申请书。要知道,复审申请书是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开始,而好的开始才有可能带来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