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皇爽和怪味汁由商标注册近似引发的商标侵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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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皇爽和怪味汁由商标注册近似引发的商标侵权之争

近日,辣皇爽和怪味汁由商标注册近似引发的商标侵权之争,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举报或者向其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许可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且,对于消费者和相关公众来说,如果两个商标区别性不大,则很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导,现在就让小编和大家来看一下一罐“辣酱”之争引发的商标侵权大战。

 

一、案件起因

A商标的拥有者为四川辣皇爽食品有限公司,B商标的拥有着为重庆市怪味汁食品有限公司。

现在辣皇爽食品公司将怪味汁食品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其侵犯了A商标权,并要求怪味汁公司索赔200万元。

辣皇爽公司在起诉中称,其在2005年1月20日已经通过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审查注册成功了A商标,核准使用在辣酱相关商品上,并且经过其长期对该品牌的经营和推广,已经具有一个的销售市场和品牌效益,并且该公司已经获得了当地的市著,和省著商标的荣誉。

但是辣皇爽公司的业务员在市场上跑单,发现了一款与其商标相似度极大的B商标,并且生产厂家为怪味汁公司。如果用户不仔细辨别,很容易将A商标和B商标混淆。

立即,辣皇爽公司起诉怪味汁公司和其老板李某,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向辣皇爽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赔偿200万元。

二、案例审理过程

在一审审判中,怪味汁公司申称两个商标有明显差别,不会造成混淆

,辣皇爽公司提供的所谓公证证据,无法证明“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怪味汁公司所为,并且就算是侵犯了辣皇爽公司的商标权利,但由于怪味汁公司的销量不大,所获收益不多,所以也无法构成赔偿200万元的标准。

在该诉讼案件中,辣皇爽做足了准备,实质是花了一定的精力和成本来收集大量的证据,购买了大量的怪味汁公司的产品和宣传资料,证据显示,怪味汁公司目前已经有50多家分店,针对怪味汁公司的“B”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李某侵犯辣皇爽公司涉案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有恶意,并认定“A”商标和“B”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A商标和B商标唯一的不同在于包装的背景颜色上,辣皇爽公司的是以红色有包装底色的,右上角一方框内写着醒目的白色A商标字样,而怪味汁的B商标是用的金色包装为背景,正面左上角为A商标字样,两商标都是存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难以区分,二者构成近似标识,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且辣皇爽提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怪味汁公司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因为怪味汁公司法人李某,曾经以个人名义想注册辣皇爽公司A商标及其关联商标,有主动侵权的主观故意。所以一审判决,怪味汁公司侵犯了辣皇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要求赔偿辣皇爽公司30万元。

三、案例最终审理结果

怪味汁公司不服,申请上诉,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最终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B商标造成侵权,并要求赔偿30万元给辣皇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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