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维权诉讼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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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维权诉讼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侵权行为认定上也就有明显的差异。那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维权诉讼中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实用技术。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能应用于工业的外观美学表达。

保护的客体存在明显的区别,在侵权行为认定上也就有明显的差异。

一、专利侵权的时间点的计算:

1、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自授权公告日起生效。所以专利保护的时间点从授权公告之日起计算。

2、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由于存在初步审查,公布,再到实质审查,授权公告,再颁发证书的过程,在专利申请进行公布后,其相关技术已经被公众知晓,所以发明专利公布到授权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用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所以发明专利的时间点从公布之日算起,但由于专利申请人没有获得专利权,不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第三人在发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前使用的,需要支付使用费用。

二、如何判定专利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及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损失赔偿

1、以专利维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四、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取证和诉讼

1、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专利维权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掌握扎实的证据,才可以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正确主动权,必要时可以采用公证的方式或者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方式固定证据。

专利侵权证据包括:

(1)专利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

(2)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有关证据,应当注意留取维权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的证据。

2、出具律师函

授权律师向侵权行为人发出律师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与权利人协商赔偿事宜。可以对侵权人一种警示作用,并且经过谈判可以要求侵权人出许可费用的方式,许可其使用。

3、交由专利主管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理通知的15个工作日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部门会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专利主管部门处理的,权利人可以较快的获得侵权赔偿,避免诉讼程序上的时限上的损失。

4、法院诉讼

1、确定管辖法院,选择对维权人最为有力的法院。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利侵权的诉讼风险

1、第三人的涉嫌侵权行为能否得到认定

2、侵权人有可能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使专利权人陷入无休止的诉讼。

3、专利权人能否获得实际赔偿。

六、专利维权的其他建议

1、综合使用法律和行政两种手段。

2、争取媒体介入,扩大舆论影响。

七、案例分析

原告是“一种用于普通机床的珩磨工具”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在履行与被告上海某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深孔珩磨机购销合同”过程中,发现被告厂房内珩磨机上安装有侵犯原告专利的珩磨工具。该珩磨机上显示由被告宜昌公司制造。原告同时还发现为被告上海某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装调试侵权珩磨机的宜昌公司技术人员,曾系原告公司的员工,从事机械设备设计和开发工作。原告认为,被告宜昌公司制造并销售珩磨机上安装的被控侵权珩磨工具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宜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6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