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识产权网 - 全国知识产权官方代理服务平台

设计服务 科技项目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商标免费查询 商标购买 商标注册 首页
联系小盾 联系小盾 联系小盾知识产权网
微信顾问(可扫码):

微信顾问(可扫码):

  • QQ加好友沟通.
    QQ号:4373440
全国服务免费热线:

400-998-6803

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

价      格
¥800.00 联系右边小盾顾问咨询办理
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人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能快速让受让人获得商标,节省注册时间与风险。
数量
 *
联系人
 *
联系手机号
 *
  • 产品详情
  • 成交记录13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商标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移转手续。

商标转让流程

签订合同: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 / 协议》。

商标公证: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1-3个工作日完成,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但不是所有商标转让都需要提供公证书。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并缴纳转让规费。

商标局受理审查:商标局 1-2 个月左右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

 

公告核发证明:商标局受理后6-8个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双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zhuanran-1.jpg

商标转让证明

bbn.jpg

注意事项

    • 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
    •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对于转让人名下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与申请转让的国内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一并办理转让。
    • 特殊商品商标转让:受让烟草制品、人用药品的注册商标时,受让人必须附送相应的证明。

  • 商标转让问题

  • 1.商标转让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
  • 回答:转让人应为商标的注册人,且应与商标档案记录的注册人相关情况一致。若注册人已变更名称,需在变更名义申请获准后再进行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受让人应满足商标法第四条对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 2.商标转让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 回答:转让申请应由转、受让双方基于真实意愿共同提出,需填写并提交《转让 / 移转申请 / 注册商标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应提交双方申请人均在规定位置签字或者盖章的原件;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应上传双方共同盖章且签字的同意转让声明文件的彩色扫描件。此外,还应提交经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需出具代理委托书。

  • 3.商标转让时,近似商标是否需要一并转让?
  • 回答:需要。根据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 4.商标转让后,受让人何时开始享有商标专用权?
  • 回答: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 5.哪些商标转让申请可能不会被核准?
  • 回答:申请转让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但受让人不符合相关资格和资质要求的;申请将含有地名的商标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受让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申请将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者一般消费者混淆的;申请将具备特殊含义的商标转让,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者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作为受让人的;申请人累计注册商标较多,存在累计多次向较为分散的受让人转让商标,无正当理由,或者不能够提供相关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使用意图,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的。

广州总部深圳分公司浙江杭州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福建厦门分公司湖南分公司

商标注册2016商标分类查询版权申请专利申请科技申报设计服务

  • 首创订单状态实时可查服务,让企业/用户在知识产权服务过程中拒绝不透明!
  • 订单动态查询商标注册办理软件著作版权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发明专利

    公司简介 联系方式 合作伙伴 意见反馈 服务导航

    Copyright © 2012-2022 广州小盾知识产权保护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11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