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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时,审查员审查的考虑因素参考

驳回复审: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自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很多时候,商标驳回复审时,大家都有点手足无措,到底是否需要做驳回复审,驳回复审的成功机率到底大不大,有没有必要去做,这都是申请人担心的因素,目前关于审查员对于驳回复审案件如何审查的观点与大家分享如下:

法律设计驳回复审程序,也是为了给商标注册人一个救济的途径,多一次能够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而不是多一次被驳回的机会。

申请人选择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一般意味着申请人认为该商标有特殊之处,属于审查标准中“但是”的范围。

一、关于商标驳回复审审查员如是说:

1、每一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都是个案。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要尽可能考虑该案中的特殊情形,努力让审理结果符合客观实际,即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较低的情形下,让真正使用商标的人拥在注册商标。

2、因为每一件商标的驳回理由不一样,复审理由不一样,商标的使用情况不一样,所以基本上一件商标案件的审理结果很难成为另一件商标案件审理的依据。尽管实践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再三强调的一点是:案情接近的案件审理结果要尽量保持一致。所以,在审理案件时审查员做的第一件事情是查询前案

3、在审理一件不涉及绝对理由的驳回复审商标案件时,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程度;

B、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原因;

C、申请商标是否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D、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的是否有所区别(同一类似小组的商品也是有区别的);

E、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是否属于申请人主营业务(判断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程度);

F、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形,是否与申请人建立较为紧密的对应关系;

G、引证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称一致;

H、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是否为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引证商标是否为防御性商标。

可以看出,这里的很多因素都不会体现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而且很多因素主观性都很强,比如,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是否为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引证商标是否为防御性商标。确实没法确切知道这个,因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并没有参与到驳回复审案件中。如蒙牛公司很可能不会在玻璃加工机商品上使用“蒙牛”商标,如果此时的申请商标是“蒙乐牛”商标,那么实践中在玻璃加工机商品上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就很小。但如果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奶制品上,混淆的可能性就很大。

所以,关于更多商标驳回复审可访问小盾知识产权网(www.xdsipo.com)联系在线法务顾问。有时审查员会上网搜索一下引证商标的使用状况,虽然审查员上网查到的资料通常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内心确信地初步审定一件驳回复审的商标。

二、商标驳回复审审查案例分析

申请商标为“诸夏zhuxia",申请人为诸夏公司,指定使用服务为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项目,引证商标为"zhuxia trade",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竹下贸易有限公司。

该案中,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拼音相同,且引证商标亦可能对应汉字为“诸夏”,但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竹下公司,我认为其对应汉字更可能为“竹下”,同时申请人名称与申请商标相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为诚信使用,而且使用在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会识别的注意力较强,混淆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合议组审理结果是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如果本案中申请人为注册在香港某楼某室的法国巴黎某某竹下公司,结果可能就会被驳回了,当然驳回决定书里也不会写这个原因。

三、商标驳回复审的目的:“死”商标需要给“活”商标让路

“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混淆的可能性”、“可能损害”等等概念无论怎么争论,无论达成多少理论上的共识,在具体案件中都很少能让所有参与者心服口服地认同。1000 多万注册商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使用的,是享有权利的“死”商标。

既然商标审查其实审查的是可能性,两害相权取其轻,最好的选择大概是:尽可能地少让“死”商标挡住“活”商标的活路。所以宁愿相信在商标申请人能够证明其诚信经营且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前提下,并存几件看起来有点像的商标,在实践中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也很小,损害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利益的可能性也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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