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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专利减缓新政策,及相关表格更改通知

根据专利局对于专利收费减缓办法的通知,2016年9月1日将正式实施《专利收费减缓办法》,为配合办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涉及的7份请求类表格做出适用性修改,所以从今天开始需要申请专利的各大代理机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定要注意了。

 

涉案的7份请求书包括如下:

1、发明专利请求书;

2、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3、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4、专利代理委托书;

5、费用减缓请求书;

6、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发明);

7、国际申请进行中国国家阶段(实用新型专利)。

现在就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专利减缓的一些政策规定:

1、可减缓的收费项目包括: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2、申请资格为: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3、对于减缓的规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70%。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4、需要减缓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不批准减缓的原因包括: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6、费用减缴的提交方式:

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当事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时,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只需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在一个月把证明文件原件提交至当地市级专利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办理费减手续时,无需提交重复证明材料。

另外关于专利人办理变更或者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费用减缴手续,重新提交减缴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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