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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荒之力”已被注册,知识产权发力不容等待!

洪荒之力,古人云:天地玄黄,宇宙洪荒。传说天地初开之时,曾经有过一次大洪水,几乎毁灭了整个世界。因此,洪荒之力指的是如天地初开之时这种足以毁灭世界的力量。

自从奥运健将傅园慧在接受采访时的一句话:“我已经用了洪荒之力”,使得“洪荒之力”一词红遍大江南北,甚至走出国门。也成为大家调侃的一句网络语。

对于这种迅速爆红的网络语,对他人来说也许只是一句简单的调侃语,但对于音乐人王庆宇来说,却看到了商机的存在,他通过一家商标代理公司从国家工商总局查询得知,“洪荒之力”尚未有人注册。14时,他立即提交了商标申请。15时,他花费4000多元成功抢注了这个商标,正式将“洪荒之力”在国家商标总局注册成商标。他注册的这个商标涉及:维生素制剂、药物饮料、药酒、医用麦乳精饮料等功能饮料;鱼肉制食品、水果罐头等;游戏机、玩具、锻炼身体器械、拳击手套等体育用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音乐制作、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项目。

那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和大家来讨论一下网络流行语“洪荒之力”是否可以做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如下标志不得做为商标使用:

第十条: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分析,洪荒之力并不符合这两条的规定,所以至于合法性是可以申请注册的。

那关于这个商标“洪荒之力”是否可以注册成功,让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来告诉你:

所有的申请商标,都需要经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审查通过后三个月的异议期,如果一切都顺利通过情况下,才表示商标注册成功,才可以下发商标注册证书。而这个过程需要大概1年至1年半的时间。

而“洪荒之力”的申请才刚开始,所以该商标只能说是申请商标,并不能说明是已注册商标。

对于最终是否可以注册成功,就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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