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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王老吉之争终落尘埃

自2010年开始,加多宝和王老吉就商标许可使用,商标权合作,产品外包装,广告语宣传等多个诉讼案件进行提交受审。

在经历过5年多的商标权利纠纷后,加多宝和王老吉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现在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关于广告语之争的案情和审理过程!

【案情】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以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采用“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100万元。

【一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侵犯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北京三中院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第六次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连续第六年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用语的广告,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二审】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六句宣传用语不加区分地向相关公众传达“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宝”品牌的市场经营者提供的凉茶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的信息,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加多宝”品牌已具有七年的历史并在中国市场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一直排名第一。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包括相关商品的品牌历史在内的商品信息产生误解,因而已构成虚假宣传,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广告语的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同时产生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凉茶和“加多宝”品牌的凉茶已在中国市场连续七年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排名第一的认识,而结合相关公众基于其通常认识而可能对上述广告语产生的两种不同理解,并结合“加多宝”品牌凉茶实际生产和销售时间的事实,涉案广告语对“加多宝”凉茶的宣传即便不是虚假和不真实的,也是片面的和有歧义的,而这种片面和有歧义的宣传,会使加多宝中国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在凉茶市场中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对王老吉与加多宝广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作出裁定,驳回了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法院认为,加多宝公司再审主张虚假宣传行为不成立、赔偿数额过高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至此,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中国第一罐”之争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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